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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被离职”,法院一审判公司赔75万余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张蕾
  由于公司将北京运营中心业务整体外包给了第三方公司,焦先生不同意调岗安排“被离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今日一审判决该公司向焦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万余元,并赔偿焦先生剩余股票价值损失16万余元。
  焦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北京世纪卓越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快递公司)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公司单方决定将其工作地点从北京变更为昆山,工作岗位由信息技术经理下调为信息技术支持2级,年薪从38.4万元下调为13万元。焦先生不同意这样的岗位调整,公司随后向其寄送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和《离职证明》。
  焦先生认为,世纪卓越快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万余元,并兑现公司许诺的15股亚马逊股票权益。
  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许诺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离职员工能否要求兑现?成为案件焦点。
  庭审中,世纪卓越快递公司表示,焦先生所在的北京运营中心业务整体被外包给了第三方公司,这属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股票问题,世纪卓越快递公司认为,焦先生主张的股票是美国亚马逊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其向世纪卓越快递公司主张存在主体错误。该公司还提出,股票收入不属于工资报酬,焦先生主张将国外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计入计算赔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世纪卓越快递公司关闭焦先生工作所在的北京运营中心,转由独立第三方外包运营,焦先生工作岗位由此不复存在,该事由属于世纪卓越快递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做出的经营性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世纪卓越快递公司以此为由与焦先生解除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关于限制性股票是否应计入劳动报酬,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至于世纪卓越快递公司就上述股票发放与其母公司亚马逊公司之间是何关系,与焦先生无关。焦先生有权要求世纪卓越快递公司依约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朝阳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后,世纪卓越快递公司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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