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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例“书证提出命令”案,原告拿到15万元提成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张蕾
  北京朝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着力破解“举证难”。该案中,因涉及销售提成纠纷原告难以举证,朝阳法院遂根据原告申请依据该项制度,裁定被告陈先生限期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资料。由于被告未提交,遂要承担相应后果: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昨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销售提成为15万元。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出具书证提出命令并适用不遵守命令法律后果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的亮点内容,也是新增内容。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证据没有提交的义务,也不负有协助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书证提出命令”解决的正是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给处于证据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必要扶持,提高其举证能力。
  2017年5月,姚先生受聘为北京某建筑材料公司和上海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签订了《合作协议》,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后因劳务费和提成的支付问题,姚先生与陈先生产生纠纷。姚先生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陈先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据产品销售额向其支付提成。
  据姚先生估算,他任职期间两家公司的销售额至少有10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的最低比例1.5%主张提成,应为15万元。但陈先生却称,姚先生担任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后,公司销售业绩很差,亏损严重。
  为确认应获得的提成数额,姚先生向朝阳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陈先生提供两家公司在其任职期间产品销售的财务数据和销售记录。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书证应当存在并处于陈先生控制之下,姚先生在客观上确实无法自行取得。姚先生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出具条件。故法院裁定陈先生限期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资料,并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但截至案件审理终结,陈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资料。根据“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后果”的相关规定,朝阳法院采纳了姚先生的主张,判决认定销售提成为15万元。
  法官吴玲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姚先生对销售总额负有举证义务。但结合客观情况,姚先生并不当然掌握所服务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这种情况下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正是为破解此种困境而设计,旨在扩展当事人举证途径,增强举证能力,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记者了解到,除了15万元提成,朝阳法院另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陈先生向姚先生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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