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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贩卖高冠变色龙牟利?检察官:违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6] 来源:昌平政法 作者:

  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即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数量极其稀少和珍贵的、濒临灭绝或具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保护、善待动物就是在保护、善待我们人类自己。

  而某些人为了一己私欲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以案释法。

  案例回顾

  犯罪嫌疑人金某自述于2018年6月份,在网上购买了两只高冠变色龙,2018年9月份购买了一只绿鬣蜥蜴,2019年10月又购买了一只高冠变色龙。后自己饲养繁殖。从2019年6、7月份开始向外出售高冠变色龙,一共卖给五个人共计50只左右。

  后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了高冠变色龙65只,绿鬣蜥蜴1只,疑似高冠变色龙的蛋大约361个。嫌疑人出售的高冠变色龙中,有一只于2019年9月11日以330元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以370元价格卖给吴某。由嫌疑人直接发货给吴某,后民警起获了该只变色龙,并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嫌疑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河北廊坊一买家以700元价格出售高冠变色龙一只并通过快递邮寄,且买家已收到。

  从嫌疑人家起获的65只高冠变色龙,1只鬣蜥蜴,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共计99000元。

  犯罪嫌疑人金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他人出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嫌构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日前金某已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知多一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份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高冠变色龙、绿鬣蜥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答时间

  哪些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呢?

  根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适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①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②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不把野生动物圈为宠物饲养;不应以救护之名把自然中的动物幼仔抓来饲养。

  ③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劝诫亲朋好友不食用野生动物。

  ④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自然资源、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这些对我们而言只是力所能及的小事,对野生动物而言却是绝对的尊重与保护!敬畏自然,保护野生动物,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拒绝野生动物制品,不饲养、不贩卖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齐心协力让我们的环境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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