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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地铁房租少了一半,房东把地铁告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05]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刘先生将店铺出租,租户因地铁施工影响经营要求降低租金,法院判决租金减少一半。后刘先生把地铁的发包方和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租金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诉称,他的房屋属于街边商铺。2013年9月,刘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用于门店经营。2013年11月,店铺周边地铁开始施工,施工设置的围挡及工地临建房屋将他的商铺遮挡,施工粉尘、噪音致使租户无法正常经营,租户以此拖欠租金并要求降低租金,后经法院审理确定商铺的使用因情势变更受到一定影响,判决将租金减为原来的二分之一。
  刘先生认为,地铁的施工行为,已经影响到了他的正常收益,故要求地铁发包方与施工方共同赔偿租金损失10万余元。
  地铁发包方称,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没有任何过错。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因施工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该纠纷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刘先生诉请。
  承包方则主张,公司严格按照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施工范围,设置围挡封闭施工,通过设置洗车槽、工地现场每日洒水、静音发动机、电动三轮车等多种措施,控制施工引起的粉尘和噪音,整个施工过程中受工程业主、监理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施工完全符合规范,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任何过错。
  另一方面,修建地铁目的是为了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公共利益服务。刘先生作为地铁站周边房屋所有权人,必将因地铁的修建开通而受益,刘先生不仅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还应当按照相邻关系原则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刘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公共利益,这种行为不应被法律所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店铺虽经生效判决认定确实存在租金减少的事实,但生效判决未认定地铁的施工行为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而刘先生也并未举证证明设立围挡及后续施工中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存在行为违法性以及主观过错。
  地铁建设是公共利益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设立围挡系施工的需要,客观上需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和空间,周围群众应对此惠民工程进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保持必要程度的容忍,部分相关人员短期经济利益的损失会在后续地铁开通后的获益中得到补偿。
  综上,刘先生要求地铁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地铁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立围挡及临建房系施工的需要,客观上需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和空间,不可避免给周边商户造成影响和不便。作为公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应在合理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另外,作为地铁项目的承建单位,在施工前应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并充分考虑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积极采取控制不利影响的措施,应尽可能的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若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噪音及环境污染、路面损害、围挡道路等行为,给周边居民、商铺造成人身健康或经济利益损害,地铁项目承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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