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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购买回迁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退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张先生委托王先生代办购买回迁房,但一直未能取得房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退还70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说,在与好友王先生聊天时得知,王先生的亲戚家住北京西城,家里马上就要拆迁了。王先生称可通过将张先生变更为待拆房屋共有权人的方式,使张先生取得购买回迁房产的资格,费用加购房定金需要70万元。双方约定,委托期限为两年,王先生在两年内帮助张先生取得回迁房产的所有权。现在已经超过两年,张先生并未取得购买房屋的资格,也未取得回迁房产。此后,双方多次协商退还购房款事宜,但款项至今未退还,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退还70万元。
  王先生承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关系,自己已经帮助张先生取得购房指标,已经完成了受托义务。张先生未能取得回迁房屋是由于两方面原因:第一,目前还没有对房屋进行拆迁腾退;第二,因后期还要补交房款,是张先生没钱交了,才想要退房。“现在已经通过共有产权人变更将指标给了张先生,没法退回全部的款项。”王先生表示,想退的话只能退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张先生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质,故双方通过王先生委托案外人将张先生变更为待拆房屋的共有权人,从而取得房屋拆迁时购买回迁房的购房指标。双方约定的购买回迁房的方式属于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本身存在非法目的,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判决王先生退还张先生7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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