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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无过错方离婚可适当多分财产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毕凤敏 侯晨阳
  案情回顾
  甲男和乙女结婚多年,2010年,他们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甲男用手击打乙女面部、耳部,造成女方左耳鼓膜穿孔,右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法院判决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甲男提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将乙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乙女同意离婚,但她认为,甲男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认定男方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此予以考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双方此前的矛盾冲突以及对婚姻的意见,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甲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乙女提出的家庭暴力行为,认为证据不足未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乙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甲男对乙女的伤害手段及程度,应当认定男方构成家庭暴力。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给配偶乙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并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改判支持了乙女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日常情况及具体伤害行为的手段、程度及后果,从而正确认识和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充分保障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很多受害者无法预料的。零容忍是第一次施暴中很重要的处理方式。受害方应加强留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固定证据。实际诉讼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不能及时留存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和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建议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争议时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和寻求法律的帮助,都需要当事人自己首先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现实,不逃避地勇敢面对。对公众来说,家暴问题可以寻求多种渠道解决。除了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外,还可以运用多种维权手段解决争议,寻求更多的纠纷解决路径,及时、高效地获得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均是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正当渠道和对象。对于潜在的家暴隐患和矛盾问题,还可以拨打妇女维权热线和进行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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