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丰台南路69号
邮政编码:100071
传真63713576
电话:8383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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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立案庭
负责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负责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立案、登记;负责支付令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受理;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院长接待日”的预约登记并及时通报接待情况。
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类型的犯罪;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主要审理被告人或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负责审理本辖区内房地产类、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名誉侵权等民、商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本辖区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贷合同、财产租赁、破产、票据纠纷等。
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审判监督庭
负责该院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申诉及再审的复查与审理,并定期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二审发回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执行庭
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派出法庭
该院下设方庄、右安门、卢沟桥、花乡、王佐5个派出法庭,负责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简单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