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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
邮政编码:100043
传真:68899722
电话:688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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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立案庭
负责该院受理的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支付令案件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的审查;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院长接待日"进行预约登记并及时通报接待情况。
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类型的犯罪。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负责审理本辖区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名誉侵权等民商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本辖区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贷合同、财产租赁、破产和票据纠纷等。
行政审判庭
主要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审判监督庭
担负审判监督的职责,承担全院各类案件申诉及再审的复查与审理工作,定期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二审发回、改判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结果报告审判委员会。
执行庭
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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