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1号
邮政编码:101100
电话: 81553314
传真: 8155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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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立案庭
主要负责该院受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类一审案件的审查立案;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上诉案件的移送、退转登记以及对发回、改判案件的统计和分析等;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刑事审判庭
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类型的犯罪;审理自诉刑事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刑事案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纠纷案件,主要有婚姻家庭纠纷、赔偿纠纷、债务纠纷、房屋纠纷、继承析产纠纷、侵犯人身权等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公示催告案件。
行政审判庭
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包括: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各种再审案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及再审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执行庭
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派出法庭
该本院下设宋庄、张家湾、漷县、马驹桥4个派出法庭,负责审理本庭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