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最高法: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4]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这些年,媒体不时报道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此类事故对于受害人堪称“灭顶之灾”。为了保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最高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据介绍,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法院借助了大数据分析,从近三年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中,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依据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意见》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另外,《意见》要求,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