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美国新闻侵权案中的损害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0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晓蕊

  美国法中损害赔偿的类型比较复杂,新闻侵权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3种类型。

  一般损害赔偿是针对那些主张权利时既不能精确计算也不能实际证明,而只能以一个总额加以赔偿的损失。例如造成人愤怒、悲伤等精神痛苦;特殊损害赔偿是对原告所遭受的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进行的赔偿。例如由于新闻报道导致原告被公司解雇等;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这种赔偿更多的是为了惩罚媒体的不正当行为,警戒其他人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

  不同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但总体而言,美国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过高,有些漫无边际的赔偿让人瞠目结舌,赔偿金动辄就是数百万美元,有时甚至高达几亿美元。这种巨额损害赔偿金使新闻媒体不堪重负,尤其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媒体来说,一起新闻侵权诉讼的花费极有可能使它们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所以,不少媒体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赔偿,不得不对那些与公众利益相关却容易引发争端的事件保持沉默,而更多地进行许多四平八稳、无关痛痒的报道。即使有一些舆论监督性质的栏目,也往往针对的是普通人或小公司,对于知名人士和大公司则不敢招惹。此种状况被称作高额损害赔偿带来的“激冷效应”。

  这种“激冷效应”在事实上造成了对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伤害,使得美国的法院不得不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干预。对于新闻侵权案中动辄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判决,美国的上诉法院往往会予以推翻,或者将赔偿金降低。

  近几年来,美国的最高法院也试图控制金额过高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通常不得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10倍。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