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英国民事高等法院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高等法院是英格兰与威尔士最高法院的一部分,其他两部分为王冠法院和上诉法院。民事高等法院设在伦敦。高等法院的主要管理办公机构和其设施坐落在伦敦街皇家法院内。除此之外,还有137个地区登记处。登记处设在于1983年颁布的《民事法院指令》所列举的郡法院所在的地区。与伦敦有关的争议的请求必须在皇家法院起诉。就伦敦以外的争议提起的请求,可以在皇家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地区登记处起诉。“基于原告的选择,源于发生在伦敦之外纠纷上的诉讼请求既可以在皇家法院中进行,也可以在适当地区登记处进行。一般而言,地区登记处必须遵循伦敦的实践,但还是有一些小的区别。”

  19世纪中期以后,高等法院被分为5个法庭:王座法庭、大法官庭、普通诉讼法庭、财务法庭和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1873年,将普通诉讼法庭和财务法庭一起并入了王座法庭。这样高等法院的下属法庭便缩减为三个,即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

  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规定,高等法院是由枢密大臣、皇家首席大法官、家事分庭庭长、副枢密大臣、高级首席法官以及最多不超过108名的“资浅法官”组成。资浅法官的数量可以因议会的法令而增加。

  担任“资浅法官”的条件为:具有10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出庭律师,经过枢密大臣的推荐,由国王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此外,《1900年法院与法律服务法》第71条规定:巡回法官如果已经拥有此项职位至少2年以上,也符合任职资格。根据各个法官所从事的律之专业不同,由枢密大臣负责将他们具体分配到高等法院的三个法庭中。王座庭由皇家首席大法官主持。衡平法分庭由副大法官主持。亲属庭则由亲属庭庭长主持。

  高等法院的三个审判法庭,即大法官庭、王座庭和亲属庭都有自己的办公机构,负责签发文书,安排中间听证和审理,以及执行判决。王座庭和枢密院庭设有专门的法院处理专门类型的案件。这些法院包括:商事法院、海事法院、科技和建筑法院、公司法院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法院对三大分庭的划分在某种程度上是令人困惑的。最高法院规则将不同的事务分配给不同的分庭,因此,这三个分庭在理论上都具有平等而不同的司法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分配到一个特定分庭的法官还是有权行使依法分配给另一分庭的司法权的。

  如果这一针对司法权做的分庭划分是令人不解的,则各个分庭的地理辖区划分也是同样令人迷惑的。《1971年法院法》准许高等法院的任何分庭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任何地点开庭审案。在几个世纪里,案件被带到位于伦敦的高等法院进行听审。而目前的变换则是:法院迁就案件(发生的地点)。王座庭和家事庭在全国大约24个地点听审案件。但作为对比,大法官庭则很少离开位于伦敦的本部。

  高等法院允许各法庭的法官相互流动,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参与任一法庭的工作。这种结构安排最大的优点在于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不会因选错了法庭而丧失司法补偿的机会。“伦敦高等法院王座庭和大法官庭中的中间申请是由被称为事务官的司法官员来处理的。商事法院中的中间申请则由一位商事法院法官处理。在地区登记处,中间申请是由地区法官处理。除非他们对请求具有听审管辖权,以及在其他几种例外情形下,否则事务官和地区法官不得作出中间禁令。就一项司法行为而言,高等法院副法官、事务官和地区法官绝对不能听审根据(198年人权法》第7(1)(a)条提出的请求。他们也不能听审依据第4项((诉讼指引》PD2B,第7A段)提出的被宣告不能相容的请求。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官也占有地方郡法院地区法官的职位。”

  从审级上看,高等法院既有初审权,又有复审权,而且其初审权没有标的数额上的任何限制。但是,对于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律并不鼓励人们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的管理工作,由枢密大臣办公厅雇用的文职人员担任。强制执行由司法行政官担任,他们与郡法院的执行官不同,不是文官。高等法院裁判的执行是由执行官实施的。执行官不同于郡法院中的执达官:前者不是政府公务员,而后者为政府公务员。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