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英国离婚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恒

  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颁布的《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中。1996年7月,英国颁布了《家庭法》(the Family Law.Act,FLA1996),该法取得了英国国王的认可,其中许多内容,取代了MCA1973《婚姻诉讼法》中的很多规定,该法已于1999年1月正式生效。

  从MCA1973到FLA1996,英国的离婚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革。为了降低离婚率,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英国已趋向“限制离婚”的立法方向。

  1973年,英国颁布的《婚姻诉讼法》只规定了五种离婚理由,包括:1、通奸且无法忍受。2、行为。3、遗弃。4、分居两年并同意。5、分居达五年。到了1996年的《家庭法》则进一步规定了离婚的基本原则,包括:(1)维护婚姻制度。(2)鼓励婚姻破裂的双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无论是依靠婚姻咨询的帮助或其它,以挽救婚姻。(3)已无可挽回的婚姻并已被要求解除的应予解除,但应注意:将婚姻双方及受影响的子女的痛苦减至最少;处理问题应秉持在任何可能情况下维持双方和受影响的子女之间的继续的友好的关系;解除婚姻的程序中不会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防止或减少一方或子女遭受来自另一方暴力的威胁等。

  对比两部法律均明显体现“离婚慎重”的价值取向,FLA1996中还人本性的规定了离婚时,应将婚姻双方及受影响的子女的痛苦减至最少、维持双方和受影响的子女之间的继续的友好关系等。由此可见,英国离婚法律制度始终贯彻着两个原则:离婚慎重和在离婚时重点保护弱者一方和子女利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