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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容隐制度观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任卫鹏

  容隐制度作为闪耀人性本色的法律制度,不仅在我国过去的众多刑事法典中有所体现,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刑事制度中也都有所规定。然而,根据各国的犯罪情况、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实际需要等,各国对容隐制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这包括容隐的对象、容隐的犯罪的种类和范围、容隐的形式以及对容隐者的处罚等也有不同。

  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容隐制度适用于盗窃罪、敲诈罪、勒索罪、滥用信任罪、诈骗罪以及妨害司法罪等各罪。其中特色的有:盗窃尊、卑直系亲属之财物,盗窃配偶之财物(夫妻已分居或者允许分别居住之情况除外),不得引起刑事追诉;在某人了解某一重罪,而能够限制、防止重罪结果或者对可能发生的新的重罪予以制止时,却不将此种情况告知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的,处3年监禁并科45000欧元罚金。但是只要该人系重罪之正犯、共犯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或者与其有众所周知的姘居关系,则不处罚。但是该重罪不得针对不满15岁之未成年实行。

  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于亲属间的常见财物犯罪规定:盗窃或侵占监护人、照料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来论;对于不告发犯罪的情形,如果不告发人具有特殊身份,如系为神职人员、律师、医生以及亲属等,则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谋杀罪、灭绝种族罪、敲诈勒索罪等重罪仍要负刑事责任;德国刑法在伪证方面规定:如果证人或者鉴定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做虚假宣誓的伪证,则法院可根据规定酌情减轻其刑罚,未经宣誓而陈述的,则免除其刑罚。此外,如果他人使自己的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罚或者保安处分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的,也规定不处罚。

  西班牙刑法典第23条规定:罪犯的配偶及结合成具有类似情感的稳定关系的人、尊亲属、卑亲属、婚生、领养兄弟或者同辈分的亲属协助罪犯实施犯罪的,根据犯罪性质、动机和结果等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加重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使人逃避刑事追诉、刑罚执行或第42条至44条或100条之一所规定之保安处罚之执行者,处轻惩役。行为人与受庇护人有亲密关系,而其情节足堪悯恕者,法官得免除其刑。

  俄罗斯刑法第316条(包庇犯罪)规定:包庇特别严重的犯罪而事先并未许诺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一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但是,包庇配偶或近亲属所实施的犯罪而非事先许诺的,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芬兰刑法典中,容隐制度在多处也有所体现,其中第15章第10条规定,知道即将发生的种族灭绝、种族灭绝预备、违反化学武器禁令、违法生物武器禁令、危害芬兰主权、叛国、加重的叛国、间谍活动、加重的间谍活动、重叛逆、强奸、家中的强奸、加重的儿童性虐待、谋杀、杀人、杀害、加重的伤害、抢劫、加重的抢劫、绑架、劫持人质、加重的刑事损害、加重的危害健康、核装置犯罪、劫机、第34a章第1条第(1)款第(iii)项所指的恐怖主义分子实施的犯罪、加重的损害环境、加重的毒品犯罪,未及时向当局或者处于危险中的人报告以防止犯罪的发生,如果该犯罪或者该犯罪可罚的未遂被实施,应当因为未举报严重犯罪被判处罚金或最高6个月有期监禁。但是,如果为了阻止犯罪,某人将不得不告发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与其住在同一户的人或者由于其他的类似私人关系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对该人不得按照未举报严重犯罪进行处罚。而类似规定在挪威、丹麦刑事法典中也有所体现。

  巴西刑法典第348条规定:犯人的尊亲属、卑亲属、配偶或兄弟姊妹帮助犯人逃避刑罚者,免予刑罚。

  阿根廷刑法典第278条规定:上、下代同族亲属、姻亲、兄弟、配偶、与第二等级亲属并行的姻亲,窝藏、包庇罪犯的,免除处罚。对于以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罪犯的密友、在罪犯实施犯罪之前受过其大恩的人,窝藏该罪犯的,同样免除处罚。但是为了获取金钱或分享犯罪果实而窝藏、包庇罪犯的除外。

  日本刑法典第105条其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巴基斯坦刑法典第212条、216条、216A条分别规定:故意藏匿犯一般罪之配偶使其免于刑罚、故意藏匿已被公务员下令合法拘捕或自拘捕中脱逃之配偶、故意藏匿犯强盗或劫匪罪之配偶,均免于处罚。

  印度刑法典第136条、212条、216条、216甲条分别规定:任何人藏匿弃军人职责而逃的配偶、藏匿犯一般罪行之配偶、藏匿依命令应拘捕及自拘捕中脱逃之配偶,藏匿或掩护犯强盗、抢劫罪之配偶使其免受处罚者,免罚。

  韩国刑法典第151条规定:亲族、家长、或同居之家族犯有藏匿罚金以上之罪之人犯,或者使之逃避者,不罚。第155条规定:亲族、家长或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将有关其刑事案件或惩戒事件之证据予以湮灭、藏匿、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或变造之证据者;将有关他人刑事案件或惩戒事件之证人予以藏匿或使之逃避者;意图陷害被告、刑事或惩戒事件之证人,而犯前两项之罪者,均不罚。

  可见,各国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确实内容各异:(1)容隐的主体不同,有的规定为亲属、配偶,而有的还规定为教职人员、律师、医师等人。(2)容隐的对象不同,有的规定容隐的对象必须是其配偶,有的则规定为配偶和近亲属,有的规定为两者之间具有亲族、家长或者同居之家族关系即可,还有则规定为具有姘居关系、密友关系或者其他与之有大恩或者类似密切私人关系也可。(3)在容隐的罪行的范围上,有的必须规定为轻罪,有的则不限于轻罪,对于重罪或者重罪未遂都可以容隐;有的仅限于藏匿犯罪、帮助犯罪逃跑、做伪证等,而有的则不限于此类犯罪;有的规定对犯有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罪犯也可以容隐。(4)关于容隐的动机和目的的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容隐制度并没有规定容隐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有的国家则明确规定了容隐的动机或者目的必须利亲的动机或者目的,如果是为了分享犯罪果实或者其他利益,则不能不予以处罚,如西班牙刑法、阿根廷刑法。(5)在亲属间相盗时,有的规定为不得引起刑事追诉,有的则规定为告诉乃论。(6)而对容隐者的处罚上,有的规定是不罚,有的规定是减轻处罚;有的规定为法定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有的则规定为酌定的法定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各国规定容隐制度的大体目的是一样的,但是体现在刑事立法上,还是有诸多的差异和特色,而这些特色也就是不盲目跟从其他国家立法的具体表现,所以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并使刑事法成为和谐之法的进程中,我们也必须坚持坚持中国自己国情和实际,从而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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