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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制的运行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静杰

  陪审制度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美国是陪审制度最具特色、最发达的国家,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民众的参与和司法的民主;同时在美国的历史和现代司法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陪审制度的运行机制是有体系的、是较为完整的。

  一、陪审制以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保障

  美国的陪审制度首先是通过宪法的高度确立下来,并且以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地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这表明,被告享有陪审团的审理在美国是宪法性权利,而且没有加入任何限制。另外以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予具体的规范,以便提高制度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美国的陪审制度之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A.以案件为标准:

  (1)除弹劾案件以外,一切罪行的审判,均由陪审团做出。

  (2)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公开审判的权利。

  (3)法定最高刑为6个月以上监禁之罪行被告有权要求接受陪审团审判。

  (4)民事案件当事人争议数额超过20美元的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当然,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行使的选择权,不是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在美国法律中,关于衡平诉讼以及海事、译著和离婚诉讼案件不适用陪审制,而由法官直接加以裁判。

  B.以法院级别为标准:

  美国的法院有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在州的级别上,多数州的基层法院必须召集陪审员审理案件;而在联邦级别上,联邦地方法院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审理。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初审法院适用陪审团审理,上诉法院不需要陪审团审理,其原因是上诉法院不再需要审理事实问题。

  三、陪审团的组成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按照三条基本原则确定:一是陪审团必须从社会合理的代表中选出;二是审判应该在犯罪出现的地区进行;三是陪审团必须是公平的。但总体来说需排除以下人员:一类是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有听力缺陷、有犯罪前科;另外一类是法官、律师、医生、牙医、消防队员、教师及政府公务人员。除此两类人员之外均具备陪审员的资格。

  四、陪审团接受法官指导

  当陪审团选定后,审判开始。庭审当中,陪审团没有调查证据和运用法律的职责,双方律师和证人提交证据后,法官将指导关于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原则。这种指导有两种:一种是涉及陪审团在判决特殊案件时应运用的大量法律;另一种指导是在审判过程中不同时间给出。法官的指导具体包括:陪审团只考虑在审判时提出的证据而不是其他;法官或律师的声明、律师的开庭陈述和诘辩不是证据;证据仅仅是由证人对问题的回答、文件、法官承认是证据的自然的实物和双方的约定组成。要保证陪审员只考虑提出的证据,他们将被告知在审判期间限制其在法庭外的行为:他们不应该跟任何人讨论手头的这个案件;不该关注另外调查这个案件的信息;不应该和其他陪审员讨论审判;应该避免关于审判的新闻报道等等。

  五、陪审团的评议与裁决

  陪审团接受法官的指导以后,进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评议的方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常用的是在陪审团中投票。评议的内容是讨论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法官给予的指导,每个陪审员都有平等的评议和裁决权。达成陪审团的裁决,显然是发生在评议以后。裁决的结果:一是陪审团全体一致裁决宣判有罪;一是被告无罪释放;一是形成悬而未决的陪审团---悬案。也有在裁决之时,陪审团会使法律无效,形成一个无效陪审团。陪审团的裁决具有终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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