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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申诉专员制度介绍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申诉专员的英文名为ombudsman,我国内地有些学者将其翻译为行政监察专员。申诉专员制度是主要针对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实施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系瑞典于1809年首创,以后首先传播到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丹麦、挪威等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为世界各国各地广为借鉴。申诉专员制度是迥异于传统的司法与行政救济途径的制度,其与传统的行政内部救济途径不同的是,这种制度是通过申诉专员的独立调查,得出结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不是由设立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争议。这一制度与司法方式不同的是,其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务实性,只调查当事人的投诉是否成立而不对争议作是非判断,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不作决定。

  各国申诉专员一般都独立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制度的代表国家瑞典,在议会设有4名申诉专员。他们由议会两院投票,对议会负责。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人士中选出,大多来自于法官和律师。在任期内,除议会外,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们进行罢免。申诉专员处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广,但主要是对公共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地行使职权进行监督,还有对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控和救济。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对可能提起公诉的案件,由司法法院受理,而不由行政监察专员处理;对不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则由行政监察专员处理。

  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行使监察权的方式有三种:

  1、视察。每一监察专员有权在他认为需要的时候对需要视察的机构和单位进行视察,以便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调查。如果议会专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有关部门存在问题,他们有权主动调查。

  3、处理申诉案件。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有权直接受理并处理公民针对政府提出的申诉案。任何遭受政府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行政监察专员申诉。受理和处理公民的申诉案件,是申诉专员最主要的职能。

  以瑞典来说,他们对案件的处理分四种情况:

  1、驳回无理申诉。监察专员对案件进行调查以后,认为政府的行为合法适当,便可作出驳回申诉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监察专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需要改进的问题,他们可以对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3、向行政机关提出批评。批评常常是针对些错误不严重的官员。

  4、对行政机关提出控诉。申诉专员行使职权的程序,各国规定受理申诉过程中是否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当事人是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还是需由议员转交等方面有一些差别。但总的来说大同小异,如受理案件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申诉;对投诉只享有调查权的权力,得出投诉是成立不成立的结论,并根据调查结论提出建议,而不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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