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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民事执行机关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一
  英国的执行制度以法院发出的各种执行令状为中心,执行机关分为发出执行命令的机关和实施执行命令的机关两种。而且,由于作出裁判的法院不同,这两种执行机关也各不相同。根据英国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规则以及郡法院法和郡法院规则的规定,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菲发令状,执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执行令;菲发令状和执行令都由法院的办公室签发,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经超过6年,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发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经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债务而执行合伙性的财产,签发令状不要经过法院许可。菲发令状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长官执行,执行令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区镇地方长官执行。执行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抵抗时,可以扣留抵抗者并予以监禁。抵抗执行官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干扰执行令状的执行官手下的官员以及拿走后者保管的货物构成蔑视法院行为。
  总之,英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签发执行令状的是法院的办公机构,而不是审判机构;实施执行令状的则完全是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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