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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国地域管辖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在日本,决定由哪所相同职能的下级法院管辖具体的案件,称为地域管辖,每所下级法院都负责一定的管辖地域,管辖与该地域相关的案件。决定某一事件属于何所法院管辖的标准,称为裁判籍。与我国一般地域管辖相对应的是普通裁判籍,普通裁判籍是指某地法院在诉讼法上对某人涉及的所有诉讼行为行使管辖的关系。只要没有专属管辖的限制,诉讼就由被告普通管辖籍所在地法院审理。自然人的普通管辖籍依住所确定,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时,依居所确定。没有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以最后居住地确定。法人及其它社团或财团的普通管辖籍,以其主要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确定,没有办公场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的,依代表人及其它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住所来确定。外国社团或财团由在日本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的所在地或是代表人及其其他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住所加以确定。而国家的普通管辖籍依诉讼中代表国家的部门机关所在地加以确定。日本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存在我国一般地域管辖中实践操作上的冲突,但它是以一种非常开放的态度来接收民事案件管辖,如在被告没有居所或者居所不明时可以“最后居住地”确定管辖,而不像我国规定的那样必须是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显然,这种做法方更方便当事人起诉。 
  在法国,由于实行的是律师区域制,确定地域管辖的重要性比其它国家更为重要。按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居住地就是住所地。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02条规定,住所地为该当事人的生活根据地;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如果被告人是自然人的,居住地为被告的住所地,没有住所的,则以被告的居所地为被告的居住地。在法国民事诉讼中,住所地与居所地的概念不同,住所地是当事人主要生活设施所在地;而居所地是当事人一时居住的场所。被告人是法人时,由法人设立地法院管辖。在法国,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抗辩之诉,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说明要求有何法院管辖。受诉法院的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法院无管辖权时,应做出无管辖权的判决,受诉法院的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本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做出驳回判决。当事人对管辖抗辩之诉的判决可以上诉,上诉理由成立,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做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判决,同时由上诉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上诉无理由,而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将对提起管辖抗辩的当事人予以处罚,处100至1万法郎的罚金。处罚的理由是该当事人的无理由抗辩迟延了诉讼的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对法院的无管辖权的抗辩有过失,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上诉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要求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虽然法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自然人一般地域管辖也可能存在证明中难度的问题,但在受理案件是并没有刻意追求用证据对此事实进行证明,而是将这一责任最终确定给了双方当事人自己,通过管辖抗辩程序,原告确定管辖有理予以支持并可能对拖延的被告相应的处罚,原告起诉是确定没理,拖延诉讼由其承担。这使起诉的当事人能更慎重地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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