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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基督教教义所反映的法律哲学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在中世纪,所有的基督教徒都信奉一种共通的宇宙观,亦即 《新约全书》中和早期基督教著作家的教义中所确定的观念。象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律哲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但是古代的传统并没有因此而丢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派的思想对许多古代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仍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基督教徒们按照神学和基督教教义对古代哲学所提出的观念和理念进行了重新阐释或修正。

  早在中世纪以前的几个世纪中,基督教法律哲学就已初步奠定了它的基础。在使徒保罗致罗马人的使徒书信中就已论及了“自然法”。他在这封书信中指出了一种“书写在(人)心中的法律”,并期望异教徒——这些人没有法律圣书——能够“顺应本性去做法律所规定的事情”。这段文字可以被理解为对人之内在的道德感的承认,如果这种道德感得到正常的发展,那么即使没有人类所知道的成文法律,这种道德感也会指引人们趋向于善。

  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中最为重要、最有影响的也许要首推圣.奥古斯丁(St.Augustione,公元354-430年)。他出生于北非,生活在罗马帝国晚期,并在罗马逝世。圣.奥古斯丁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亦即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然实现。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正义的状态之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奴隶制度或任何其他人统治人的形式。所有的人都享有共同的财富,并在理性的指引下象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在这个时期,甚至连死亡都不会光顾他们。

  奥古斯丁教导说,在人类堕落之前,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人类本性中善良的因素虽然没有泯灭,但却变得比较脆弱,容易被邪恶的倾向所挫败。此前充满爱心的秩序让位于这样一种生活状况,即色、欲、贪婪、激情和权欲在其间起着明显的作用,于是死亡之灾便降临人类,作为对其腐败和堕落的惩罚。反映人类灵魂完美、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实现了。人们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情况。政府、法律、财产和国家也由此应运而生。虽然就其根源来说,政府、法律、财产和国家等等都是罪恶的产物,但奥古斯丁却根据人类堕落的情况为这些制度辩护。他认为,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上述含有恶性的制度。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lex temporlis)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

  根据奥古斯丁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规定明显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并应当被摈弃。“既然那时已毫无正义可言,那么除了抢劫以外,何谓天国的问题还有什么可谈呢?”即使世俗法律试图遵循永恒法的要求,并在人际关系中实现正义,它也永远无法达致永恒法的那种完善。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将来的某个时候,地国(civitas terrena),亦即世俗国家,将被天国(civitas dei),即上帝的国家所替代。在那个被想象为人人忠实、虔诚的国家中,上帝的永恒法将永远统治下去,而被亚当罪恶所玷污了的人类的原始本性,也将会恢复到至美至诚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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