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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诉讼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一)诉讼的限制
  《唐律疏议·斗盐律》规定年纪在80岁以上以及在10岁以下者、以及“笃疾”之人,只能起诉、告发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被同居人侵害这几项罪名,其余案件一律不得起诉、告发。在押犯也不得告发他人。另外根据“同居相为隐”,家族内部不得告发,更不允许卑幼起诉尊长。奴婢、部曲不得告发主人(告者蛟,但“三谋”罪除外)。
  唐《杂令》规定凡是田宅、婚姻、债负之类的案件,只能在每年的十月初一至第二年的三月三十日这6个月内起诉和受理。
  (二)诉讼管辖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唐《狱官令》,犯罪案件都从案发地的州县管辖。这是一个总的原则。而《唐律疏议·斗讼律》又补充规定,如果两地相隔在100里以内,则“后发就先发”,后发现的罪犯应移送最先发现犯罪的州县审理。但是如果先发现的罪行轻、而后发现的罪行重,则“轻囚就重囚”。如果是共同犯罪,一处捕获的罪犯多、一处捕获的罪犯少,则“少囚从多囚”,罪犯少的州县应向罪犯多的州县移送案件的管辖。
  古代无所谓“级别管辖”,一切案件都应从最基层的县开始诉讼审理。《唐律疏议·斗讼律》称“凡诸辞讼,皆从下始,从下至上”。如果直接向上级官府起诉,即构成“越诉”之罪,起诉人和受理者都要处笞四十。只有在基层官府违法不予受理,或审理有“冤抑”的情况下,才可以逐级向上级官府申诉。有重大“冤抑”可以到朝廷直诉。唐代模仿儒家经典《周礼》一书的说法。在朝门外设“肺石”(红色的大石块),直诉人可以站立在石下。或者“挝登闻鼓”、“邀车驾”向皇帝直诉。
  (三)诉讼的责任
  《唐律疏议·斗讼律》专门设立“诬告”罪,规定诬告者反坐所诬告的罪名。也禁止以匿名方式告发他人,规定投递匿名书告发者要处流二千里,接到匿名书的人应立即将匿名书烧毁,如果投递到官府的,要处徒一年。
  起诉或告发人所诉必须是事实,明确日期,不得称是可疑之类,否则不仅不予受理,还要处笞五十。帮他人起草书写诉状只能按照他人意思,不得增减情节,否则也要笞五十。《狱官令》规定除了告发“三谋”重罪外,所有起诉或告发都要经过“三审”的程序,要向起诉人三次(隔日进行)讲解诬告反坐的法律,并核对起诉或告发人三次所诉是否一致。
  (四)诉讼时效
  对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按照大赦来定的,凡在朝廷大赦前的犯罪,如果罪名是已被大赦赦免的,就不得再进行追诉。相反“告赦前事”还是一项罪名,告发人要反坐所告发的罪名。
  民事财产方面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在唐代后期才出现的。长庆二年(822)的敕规定:土地、房屋的相邻纠纷,经过20年未起诉的,官府就不得予以受理。20年里如果确实是滞留在外地无法及时起诉的,可以扣除在外的年份。824年又进一步规定了有关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是远在30年前的债务,而债务人、保人已逃亡的,债主只凭债券起诉的,官府一律不予受理。
  (五)证人与证言
  《唐律疏议·断狱律》限定证人的资格:有容隐义务的亲属、部曲、奴婢都不得作证;年纪在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由于不能对其动用刑讯,也不得要求出庭作证。官府如果要求这些人作证的,要反坐罪人所控罪名减三等处罚。
  唐律规定对于自己不认罪的被告,不能单纯根据证人的证言来定罪。只有当被告是八议、请、减的对象,或者是年纪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这些人法律规定不得施行刑讯,可以根据“众证”来定罪。“三人为众”,即要求有三人以上证人的一致证言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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