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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司法审判监督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元朝注重对各级官府的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一是来自上级行政机构,并由正官、首领官和负责刑名之事的官吏负责;另外是来自专门的司法检察机构,并形成了以下这一套较为严密的司法审判监督程序。

  路府推官董理州、县刑名的制度

  元律对此制度的规定是,各路、府设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冤滞,监督、管理州县刑名之事。元朝对推官管理较严,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陟之,促使推官在董理州、县刑名的过程中,履行职责,对地方基层官吏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就落到了实处。

  申禀复审制度

  元世祖在为时要求“凡死罪当详谳(审判定罪)而后行刑”,并于中统元年(1260年)下诏曰:“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官司推问得实,具事情始末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省文奏待报处决”。随后,不仅死罪必须详谳,配流重罪及多年疑而未决的案件也申报待批,并逐渐形成定制。元代重大案件申禀复审的程序为:首先,县州府路审理的刑狱重案,由路总管府“追勘一切完备”,“碟申本道廉访司”;接着,经廉访司参详、审覆后,回牒有司,路总管            府方可结案,并申禀行省

  在司法实践中,申禀复审制度,对督促各级地方官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有积极的作用,但程序十分繁琐,地方官吏不愿承担责任大小案件,连篇累牒,频频审禀上司请求批复定夺,使复审批复难度加大,程序繁琐,使地方官在多方权力的控制下失去了办案的主动性、灵活性和独立性,办案效率必然明显下降,司法混乱也再所难免。

  录囚

  录囚,是中国封建王朝由君主或上级长官查阅囚犯案卷或直接向囚犯询问决狱情况,平反冤狱或督办久系未决狱案的制度,也是监督地方司法审判强有力的措施之一。元朝录囚较为频繁,录囚的内容较为丰富, 录囚大致分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朝廷遣官录囚

  元朝派往各地审录囚犯的官员主要来自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大宗政府等,朝廷遣官录囚的职权为:审定处决死囚,平反冤狱、办理淹滞案件。到了元末,朝廷遣官录囚侧重为五府官审决囚犯,五府官由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宗政府、刑部委派的官吏组成。中央对地方大案件的积极干预, 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了地方官的司法审判工作,元代五府官审决囚犯的制度,直接成为明代秋审、朝审的滥觞。

  2、各路正官审录罪囚

  元朝充分发挥各路正官对管辖区内行使司法监察权,要求他们按时录囚。正官录囚主要解决淹滞,以提高办案效率。

  3、肃正廉访司审录罪囚

  肃正廉访司是隶属于御史台或行御史台的地方监察机构,也有审录罪囚之责。廉访司分司官赴所辖路分“录囚”,审复无冤结案,还得申禀行御史台、御史台、省部听候上司的批复。由此可见, 廉访司在监督地方司法的同时,也要接受中央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台宪部门的监督

  元代对御史台、行御史台、廉访司的司法监督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一是指对狱案有一定限度的复审权和检查权,另一类是指对司法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

  1、对狱案的复审权和检察权

  元代,凡是流罪以上刑案,必经监察机关复审,方可结案。而“人命重事”,即便是大宗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理断,也要让御史台审覆。对于地方淹滞狱案,廉访司常以“录囚”的方式予以处理。

  2、对司法官吏执法状况的监督

  要接受老百姓称冤词讼,纠察违法拘禁、拷讯之事。监察官吏在监督司法审判方面责任重大,故元朝在法律上对他们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禁止徇私举劾,台宪官失职,从重惩处。 元代法律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察司法审判的职权,但不允许它取代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也禁止其直接介入司法审判,维护了司法审判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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