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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准五服以制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久松
  自西汉中期以来,由于汉武帝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思想日益影响着法律的进程。魏晋以后,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立法活动出现了新阶段。
  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即血缘亲属范围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表世系,在此范围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称“五服”。按照规定,亲者服重,依次递减。
  “五服制”对后世影响深远。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亲属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见于《户婚律》,大致规定为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贯穿始终。如,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没有母亲的地位,更没家长的地位。《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对于妻子要像妻子对待公婆一样恭顺。
  古代的继承制度也是“立嫡立长不立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有嫡长子则立嫡长子(不论其贤否),嫡长子死立嫡长孙,称为立嫡;无嫡子则立庶子或庶孙,此称立子。
  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王位爵位。
  财产的继承权属于诸子,一般为均分原则若遗嘱声明财产权归女儿,女儿亦可以继承遗产。《太平御览》:“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
  继承第一顺序:亲生儿子。第二顺序:嗣子,首选是亲侄,若无亲侄,也可选立堂侄族侄远方侄和同姓侄辈。第三顺序:女儿,在无子无嗣子可立的情况下,有亲生女儿继承。
  五服制度对人与人的亲等关系也深有影响。“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对子孙有生杀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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