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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的沿革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思媛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社会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结婚形式有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和合意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形式抢劫女子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我国古代有“女子往时举燎以送”的记载;《礼记•曾子问》中有: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我国历史学家董家遵先生认为。“举燎以送”很是像掠夺婚的遗俗。男家在黄昏时分去掠夺女子,自然容易逃走藏匿,女家在天色苍茫里势必举燎往追。现代社会有些民族还保留了抢婚的习俗,但仅作为结婚成立的形式,不具有暴力和违背女方意志的内容。

  有偿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依据男方支付的代价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成: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买卖婚指男方支付女方的身价而成立的婚姻。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劳役婚指男方为女方家庭提供劳役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

  聘娶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礼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宗教婚指欧洲中世纪盛行的结婚方式,由基督教的寺院法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教会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很大权威。当时的基督教认为婚姻是神作之和,结婚是一种宣誓圣礼,故教会法规定结婚必须经公告程序并在神职人员面前举行宣誓仪式。法定婚龄为男16岁、女14岁。当事人双方合意结婚成立的必备条件,不能人道、重婚、相奸婚、近亲婚等是婚姻不能成立及有效的原因。随着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宗教婚被法律婚所取代。

  共诺婚又称自由婚或契约婚,指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欧洲宗教改革的后果之一就是婚姻还俗运动,婚姻由宗教婚发展成民事婚。16世纪荷兰最先规定了选择民事婚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宗教婚还是法律婚,1787年被法国效仿。此后不久,法国宪法正式宣布了用法律婚取代宗教婚。19世纪英国和德国也相继肯定了法律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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