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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对夫妻自愿离婚的规定:和离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毛希彤
  和离是指夫妻双方因情意不协而自愿离婚的制度,它与七出、义绝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上的离婚制度。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对其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据此可对和离的法律要件作出如下解析:
  首先,和离的主体仅仅涉及夫妻双方,既没有国家的强制,也没有双方家长的干涉。
  其次,和离的缘由是“彼此情不相得”,既不包括亲属互相伤害的行为,也不包括无子、不事舅姑等事关家庭义务的矛盾。
  再次,和离的后果是“不坐”。据《唐律•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的相关规定可见,唐代实行限制离婚的法律,而和离是法律允许的离婚形式。
  据此可知,和离制度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该制度对保护女方平等的离婚意愿及女方的财产都有一定价值,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也表现出了对女方离婚诉求的抑制,这正好反映出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维护家族利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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