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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刑事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博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礼记 曲礼上》记载:“耄和悼,虽有罪不加刑焉。”耄,“八十、九十曰耄”。悼,“七年曰悼。”就是说,7岁以下,80、90岁以上的人,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这是从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考虑施用刑罚的问题。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对维护西周奴隶主阶级专政,是起着积极作用的,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应予肯定的。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尚书 康诰》记载周公对康叔的诰诫:“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这段话的意思是:有人罪过虽小,但他是故意或一贯的犯法,乃不可不杀。反之,犯了大罪,但不是故意,而是过失或偶犯,亦可不杀。西周统治者能够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礼记 王制》:“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段话的大意是:凡断狱,官吏要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人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这是从犯罪者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

  罪疑从轻

  《礼记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之以轻刑,这就是所谓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而由故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以上而赦之。又《尚书 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孔颖达疏引《正义》曰:“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即对“正于五刑”而有可疑者,可减等按“五罚”处理;如按“五罚”处理仍有可疑之处,则予以赦免。

  “刑罚世轻世重”

  这原则最早规定在《尚书 吕刑》篇:“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意思是:对犯罪者惩罚的轻重可灵活掌握,可以根据社会的具体请况,决定适用惩罚的轻重。据晚出的《周记 秋官 大司寇》则作了具体说明。西周统治者即采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平典;刑乱国,用重典”,所谓“三国三典”原则。即在新占领的地区,政权初建时,用刑应偏重轻缓,以稳定人心。在国家安定时,用刑应平和,宽严适中,使民众各安其业。当国家动乱不安定时,则应用重典,以治乱世,用严刑峻罚来稳定社会秩序。这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这一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刑罚适用曾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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