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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强制离婚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杰

  官府强制离婚是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是指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行为,使得夫妻之间的情义依据礼法来看,已经断绝。官府认定后,不论夫妻双方是否愿意离婚,一概强行解除婚姻关系,违者,要给予刑事处罚。

  按照古人的理解,夫妻关系是由“义”来连结的,这种“义”可以理解为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无“义”,夫妻关系就失去了连结点,婚姻的解除便成定局。这种婚姻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便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官府强制离婚制度——义绝。至于义绝之说,何时入律,今已难考。但在礼法,大致只是确定了义绝的原则和精神,而法律则是将其具体化、制度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疏议曰:夫妻义和,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利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对属于义绝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概括: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毋、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管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鳃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

  根据对《唐律》所规定的“义绝”行为的分析,依侵害行为主体的不同,“义绝”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丈夫对妻子的亲属的侵害。依侵害客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二是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妻子对丈夫的亲属的侵害。依侵害客体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类:一是打、骂夫的祖父母、父母;二是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3.妻与夫的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好。

  4.妻欲害夫。

  5.夫妻双方亲属间相互侵害。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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