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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1882年任职的格雷大法官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创始人,在他作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大法官的时候,因工作繁重,就托在哈佛法学院任教的弟弟为他找一名助理,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助理的薪水,路易斯?布兰代斯便成为史上第一位法官助理。

  格雷进入最高法院后,其他大法官纷纷效仿,这项制度随之推行全国。1885年司法部长加兰向国会提议把助理聘用制度化,1886年国会颁布了《杂项民事法》规定给最高法院的每位大法官配备一名速记助理,薪水每年1600美元,通过立法将这项制度确立下来。1919年国会开始为每位大法官配备两名助理,一名是“速记助理”,另外一名为“法官助理”(Law clerk),这个立法将助理工作分工细化,“法官助理”不再承担速记、送信、整理资料案卷等日常行政事务,而更多的从事讨论案件、核对引文、编写修改法律意见书等法律研究工作。从此之后法官助理的职权大大提高,包括为法官撰写法庭备忘录、阅读上诉材料等,法官根据这些备忘录来决定案件的受理,开庭提问的问题甚至根据备忘录来判案等。

  美国的法学院教育非常昂贵,而做一名法官助理的薪水远远不如进入知名律所、企业的同学,甚至连读书时欠的债务都还不清,这就决定了那些年轻的法律精英们从事助理主要在于积累经验,而不是长久就业。但这个经历就像一块“敲门砖”,拥有这份经历就为以后进入顶级律所、著名学府、跨国公司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因此每年申请者数以千计,但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名大法官可以配备四名助理,因此每年只有36个岗位虚席以待,竞争非常激烈。面试时候大法官往往得考虑很多因素才能选出最适合自己的助理,这些因素包括学校、地域、性别、种族、意识形态、经历、在校成绩、个人品性等。曾有一名最高法院的助理来中国某大学演讲,被问起做助理需要那些条件时,他是这样回答的:第一得出身名校,本科耶鲁,牛津硕士,哈佛法学院的JD;第二我是白人;第三我是男的;第四我在联邦上诉法院做过助理。的确这样,不是一般人都能申请的。

  学者帕波斯对1882年到2000年最高法院的助理做了一个梳理,来自哈佛法学院的有481位,耶鲁法学院的有261位,109名来自哥伦比亚大学,120名来自芝加哥大学,93位来自斯坦福大学,到2006年全国有77家法学院曾经向最高法院输送过至少一名助理,但哈佛和耶鲁的高度垄断地位难以撼动。地域也是大法官们考虑的因素,比如威廉?道格拉斯出生于西北太平洋沿海一代,因此他用过的54名助理有45名来自美国西部沿海的大学法学院。性别也是大法官们考虑的因素,在美国历史上,女性长期被剥夺了从事法律职业的权利,在1872年的“布拉德维尔诉伊利诺伊州”一案中,大法官塞缪尔?米勒从自然法的角度拒绝了布拉德维尔女士做律师的申请,他认为“依据神的命令和事务本性所确定的家庭组织的构造,表明家庭才是最适合女性的领域和职责……女性的最高人生目的和使命就是做高贵而温良的母亲和妻子……”因此直到1944年由于二战导致男性毕业生的短缺,最高法院才聘任了第一名女性助理,到1966年第二名助理才进入最高法院。伴随着女性大法官的出现,女性助理才更多的进入了最高法院,奥康纳和金斯伯格的助理超过40%都是女性。

  和女性的入门难一样,少数族裔的助理之路同样走得非常艰辛。第一位黑人助理科尔曼被公认为是哈佛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之一,但若不是他的恩师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收留,他或许仍难有机会。就像他说的那样“尽管我训练有素,但由于我是黑人,注定我获得合适职位的过程要遭遇难以想象的困难”。即便在极富创造性的沃伦时期,种族隔离得以推翻,平权运动开始实施,但也只有1967年沃伦聘任的狄龙?布朗才成为第二位黑人助理。在1971年到1998年最高法院聘任的428名助理中有398为白人,而其他包括亚裔、非洲裔、拉美裔一共才30人,比重不过才7%。此外现在大法官越来越喜欢有助理经验的申请者,一般来自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从1994年开始,最高法院99%的助理都曾在下级法院做过助理。此外助理的意识形态也是大法官考虑的重要因素,虽然在公共场合大法官们都强调案件判决没有党派色彩,但在诸多案例中都证明那是骗人的鬼话。作为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自由派助理多向自由派法官申请,保守派助理多向保守派大法官申请,比如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请一位知名教授给他推荐毕业生是就明确写道“我不喜欢墨守成规的保守派学生”;而托马斯大法官就更甚了,他说“挑选法官助理,就像选择与自己在同一个散兵坑并肩作战的战友”,他的申请者通常要回答包括堕胎、联邦主义、死刑、宗教政策、平权措施、贸易条款等各个方面以确保挑选到拥护自己极端保守司法理念的助理。大量的统计表明助理的司法理念在申请中有重要的作用。

  助理期满后,这些本就是法学院的精英们就成了大律所、司法部门和高校的抢手货,因为能成为最高法院的助理本就是优秀资历的象征,更何况与大法官深厚的交情更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上头有人好办事”。但无论是进入政府部门还是律所、高校,这些助理们都会陆续返回联邦司法机构,成为联邦地区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并有可能返回最高法院成为一名大法官。现在的罗伯茨法院中就有三位做过最高法院的助理:首席罗伯茨曾是伦奎斯特大法官的助理,布雷耶曾是古德伯格大法官的助理,刚刚退休的斯蒂文斯曾是拉特里奇大法官的助理,前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也当过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的助理。

  1957年来自亚利桑那州的年轻律师的威廉?伦奎斯特撰文指出“自由派法官助理过于偏袒共产党人及刑事被告人的利益,正将最高法院推向左翼”,他认为大法官赋予了助理们太多的实质性工作,甚至将判决意见书都交给助理,绝大多数法官助理都有严重的自由派倾向,影响了法官判案的方向。文章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助理们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发挥了不恰当的影响。由于承担了从立案、审案到判决整个过程的文字起草工作,大部分大法官都赋予助理包括调卷令备忘录撰写、法庭备忘录撰写、法院意见编辑、法院意见撰写的权利,因此有人质疑助理们“有绝对的机会在特定的案件中影响法官的投票”。当然目前的主流观点仍是助理确实发挥了一些影响力,但这种影响是温和的,可控的,因为最终投票的的仍是大法官本人。

  法官助理制度减轻了大法官们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给最高法院来带新的血液和观念,毕竟“九老”们年事已高,相对于日新月异的案件仍相对保守,助理们与大法官在知识和文化上的承接和互动,有利于判决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推动社会的进步。两个显著的例子就是种族隔离和同性恋,最高法院曾经的判例在现在看来都是反社会反人性的,但社会的发展和大法官观念的更新,最终这些争议的社会问题都通过最高法院得以解决,可以确定的是,助理们在观念上使大法官们更开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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