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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中的正当防卫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1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徐征征
  作为一种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在唐代的法律中就有了比较完备明确的规定。唐律中没有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相当于当时的“紧急行为”。唐律中的“紧急行为”有三种类型,即对自身利益的防卫、对祖父母、父母利益的防卫和对夜间侵犯的防卫。
  唐律规定了对自身利益的防卫。唐律《斗讼》九“两相殴伤论如律”条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疏议》解释说:“ 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死不合减。”
  从以上所引律、疏来看,可以说明以下几点:第一,“乙无辜被打”、“理直”,说明防卫理由的正当性,相当于现代的防卫起因,即遭受不法侵害。第二,“后下手”、“遂拒殴之”是对防卫时间的规定,强调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减本罪二等”是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即减轻处罚,现代意义之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四,“至死者不减”,是说防卫致人死亡的,处罚时不予减等,依律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该规定相当于现代之防卫过当,而现代之防卫过当处罚原则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身利益的防卫受“服制”原则的限制,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凡人”,如果斗殴发生在五服之亲范围内,当不依此为据。《疏议》说:“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凡是殴伤卑幼不构成犯罪的,卑幼都被剥夺了正当防卫的权利。
  其次,唐律《斗讼》三十四“祖父母为人殴击”条对亲属利益的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注:谓子孙元非随从者)”《疏议》解释说:“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
  从以上律、疏可知,祖父母、父母受到他人伤害,子孙即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受到如下限制:第一,防卫时间的限制。“子孙即殴击之”,强调防卫时间之当时性。第二,防卫强度的限制。“非折伤者,勿论”,就是说未造成折伤的,不处罚;“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造成折伤的,减轻处罚;“至死者,依常律”,即防卫致人死亡的,不予减等,按律处罚。第三,防卫主体的限制。防卫者必须是子孙,且须是“元非随从者”,即殴击当时,子孙并不在场,而是闻讯赶来,若与父祖同行或在场,则视为参与殴斗。另外,必须是祖父母、父母受到侵犯才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第四,防卫对象的限制。《疏议》规定:“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子孙“止可救助,不得殴之”。就是说如果是祖父母、父母尊长伤害祖父母、父母,依律不构成犯罪的,子孙不得防卫,只可以劝解、救助。
  唐律《贼盗》二十二“夜无故入人家”条对夜间侵犯的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其中,“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表明这是一种无限防卫,可以无限防卫的理由在于:由于是在夜晚这一特定时间,来者素昧平生,又无正当理由,擅闯民宅,既侵犯了他人居住权,又可能侵犯主人的生命或财产权利。基于这种不确定危险的存在,法律准予无限防卫。但是正如现代之无限防卫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样,唐律中的这种无限防卫权也必须符合其法定条件,即(一)、他人夜间无故入人家宅;(二)、主人不知入者非侵犯;(三)、主人登时杀之。如果明知不是或不能侵犯自己(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则只能减斗杀伤二等。若夜入者已被擒获,拘留执缚,主人若有杀伤,则非正当防卫,依律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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