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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加班,怀孕女员工可以说“不”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06]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场女性“三期”劳动保护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还是有很多女性对此一知半解,甚至在吃了闷亏以后才后知后觉法律赋予了自己哪些权利。

  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妇女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值此妇女节之际,我们借助一个小故事,按照时间顺序来看看职场女性怀孕可能遭遇哪些状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小刘(化名)于2018年1月4日入职方圆公司(化名),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万元。2018年4月,小刘怀孕。怀孕之后,小刘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产检,每次小刘都会跟公司请假,产检结束后都会及时回公司上班。虽然公司批准小刘去产检,但会按照事假扣发小刘产检半天的工资。小刘只是觉得公司不够人情味儿,但也没提出异议。公司这样做对吗?

  回答:不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小刘进行产检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即公司不能将小刘产检的时间计入事假或病假,不得扣发工资,应按照小刘正常提供劳动发放工资。

  步入12月份,小刘的预产期快到了,但公司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小刘向主管请假,表示因身体原因无法加班。主管表示,年底任务重,必须加班,公司会支付加班费。公司这样做对吗?

  回答:不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截止到12月份,小刘已经怀孕7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延长小刘的劳动时间,不得要求强制加班,还应当为小刘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因此,面对公司的加班要求,小刘可以说“不”。

  公司主管对小刘次次不加班的行为不满,找到小刘谈话,表示她怀孕以后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为激励她努力工作,公司决定调整她的工资构成,即底薪为2000元,另有8000元绩效工资根据业绩发放。公司这样做对吗?

  回答:不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小刘原来每月固定工资1万元,调整后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元,调整工资构成的实质是降薪,公司因小刘怀孕而对其变相降薪的行为是违法的。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