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门头沟

门头沟法院通报乡村排除妨碍案件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06]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12月23日,门头沟法院召开“乡村排除妨碍执行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并通报典型案例及法律提示。

  通报会由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胡羽主持。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大峪街道双峪社区书记蔡传英,承泽苑社区书记李亚军及社区群众代表,门头沟法院特邀监督员刘娅等人参加通报会。

  通报会上,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通报了该类案件特点:

  1.案件执行进程与夯实美丽乡村建设关系紧密

  当事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排污、防险等需求,从而引发拆除障碍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矛盾。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建设充满活力、和洽有序的善治乡村具有重要意义。

  2.传统执行方法已迟滞于现实所需,应充分考虑基层新需求

  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乡村实际,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就需要充分考虑乡村社会的一些新需求和变化。

  3.小矛盾体现大道理,引导我们着眼于源头治理推进工作

  有些案件只是由小矛盾累计产生,但通过执法办案发现,许多矛盾纠纷其实可以更早的化解,消除在萌芽阶段。这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加强与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沟通联系,多途径、深层次了解掌握案情背景,从源头彻底解决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门头沟法院认为在对涉农案件执行中应始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尊重司法规律,坚持主动作为,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优化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手段:

  1.坚持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充分掌握矛盾纠纷背景

  执行程序的办理中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规定,要合理遵从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历史习惯或者传统进行切实贴合当事人心理需求的工作。最大可能考虑执行工作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最优方式化解矛盾。

  2.坚持执源治理理念,因地制宜发挥执行能动性

  积极宣扬道德教化,切实发挥道德约束、道德品质在涉农相邻关系中的纽带作用,增强乡村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努力营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村居邻里关系。

  3.坚持立、审、执联动工作机制,一次性解决纠纷

  我院在立案阶段,便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推进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着重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司法所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进入到人民法庭的案件,指派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审判团队,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及矛盾根源,通过科学研判、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判决后加强与人民法庭联动,通过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联合勘验现场等工作方法,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快速高效化解纠纷。

  4.坚持强制执行的“刚柔并济”方法,着力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的心态,将法律的定纷止争落实于情感道德的教化,以德法兼并的方式进行引导。执行中,采取“给点空间工作法”,争取当事人之间放下隔阂、互相信任,达成执行和解。引导双方充分考虑执行条件及对方立场;谨慎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尤其对涉宗族、亲属的案件做到充分给足空间,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主动履行,做到以柔解纷,以刚定争。

  随后,门头沟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张啸晨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一、尊重旧墙历史,争取两方平衡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拆除墙体”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系清水镇某村同院邻居。原告马某甲诉称,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在原双方分界墙基础上对墙体进行了加盖,导致墙体过高,对原告家房屋的居住使用安全造成了影响,故而诉请拆除。被告马某乙表示其只是在原有院墙基础上进行了加盖,不同意进行拆除。最终法院判决由马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院墙高于60厘米的部分。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告知其相邻不动产的产权人、使用人,应秉持互帮互助、与邻为便、与邻为善的原则。后经过多次上门沟通释法后,了解案情背景情况,被告最终自行将分界墙体进行了部分拆除。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成因,往往体现着一定的历史遗留因素。本案中,争议焦点的分界墙出现历史久远。被告一方基于保护隐私考虑对该墙体进行加高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妥,而判决的最终结果,就是在对分界墙存在多年的历史因素考量基础上,判令被告将墙体进行部分降高,同时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应得权益。执行人员也是坚持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使得该案顺利执毕。

  二、私改户门朝向 强制措施促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涉险村搬迁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系门头沟区某回迁安置小区03号房屋和0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两房屋相邻。原告诉称,其办理入住后,发现04号房屋原本应向内打开的户门已由被告改造为向外开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安全。被告表示其改建行为得到了小区物业同意,并自认为改建行为并不影响李某通行安全。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03和04号房屋户门距离较窄,双方出门必经区域高度重合其空间余量小,被告王某的改建行为显然会对李某的出行产生安全隐患,故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04号房屋的户门由向室外开启改为向室内开启。因被告并未履行判决确定之义务,原告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多次释明,但其还是拒不配合。经查,王某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对其账户进行了部分冻结,将冻结资金作为替代履行费用。后多次向王某释明若拒不配合履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惩戒措施。迫于执行压力,最终被执行人自行将04号的户门改为向室内打开。

  【典型意义】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我区近年来大量原农村居民经拆迁安置搬入新建楼房居住,因建筑面积所限,公共空间资源往往极为有限。从农民房到楼房,转变的只是旧有的生活方式,但与邻为便、有利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并未更易。法律倡导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但法律同样有牙齿,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在强制执行阶段将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等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甚至是移送拒执罪。本案中,被告一方罔顾原告出行利益擅自更改户门打开方向,对原告出行造成不良影响,该种行为显然有违法律认可的公序良俗原则,且被告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通过强制执行和执行惩戒措施,方才能够顺利实现案件妥善办理,最终将纸面权利落实为实在的胜诉方利益。

  三、法庭执行联动 促使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排水权纠纷”一案。被告刘某翻建房屋时,私自设置了一段管道与原告家1号院的暗渠相连,用以排出其所居住的2号院产生的污水,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不得向原告唐某家院内的暗渠内排放生活污水。执行中,执行团队与人民法庭干警共同勘验现场,查明房屋管道实际情况,以便确定执行工作方案。通过前期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的意愿,执行干警在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现场,为其提供执行方案,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关于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滴水权有所关联。因农村房屋坐落的特殊性,且我区多数农村房屋地处山区,存在天然的高低错落。本案中,被告刘某的房屋在改建过程中,私自添加排水瓦片,导致雨水对原告唐某房屋造成损害,显然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相邻不动产损害的规则。通过该案例,提示广大业主,在进行自家房屋的排水排污改建时,务必考虑到邻居的权益是否会因此受损,坚持在相邻关系中秉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四、借助村两委力量 填平兄妹隔阂

  【基本案情】

  原告张妹与被告张兄铺设“自来水管”纠纷一案。兄妹共同居住在门头沟区龙泉务村某院内,该院系其父母遗留房屋,南侧房屋由张妹居住,北侧房屋张兄居住,南侧院门口道路空地铺设有公共自来水主管道。2017年,原告重装自来水管道,挖开管道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阻挠,使原告长期不能使用自来水,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不得阻挠原告重装自来水管道。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该村老旧自来水管道改造系福利工程,村里免费进行管道改造,执行过程中,法院数次传唤被执行人来院谈话,均拒绝履行。后执行团队与村两委取得沟通,了解了大量被执行人家庭背景情况,并邀请村委工作人员参与配合执行工作。2018年7月,经过对现场多次勘察,充分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特点后,执行团队赴现场组织强执。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耐心为被执行人做心理疏导,引导双方以亲情为重,和睦相处,该案得以顺利收尾。

  【典型意义】

  友善待人、和睦相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应当发扬传统美德为原告安装自来水管道提供便利,不得阻挠原告安装自来水管道。另需指出,张兄、张妹不但系多年近邻,还系兄妹手足,双方在处理相邻生活方面更应当着重考虑亲情,友好协商。虽在以往的生活过程中有过不和,但毕竟有剪不断的手足情,割不裂的血脉链,只有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少一些指责、多一份宽容,学会“换位思考”,始终保持“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心态,才能最终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古人留下的“六尺巷”故事至今仍广为流传,这既是一种文明,也是一种美德。本案中一件普通的生活小事,却使得双方不顾亲情对簿公堂,乃至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正如判决中所述,如果双方少一些指责、多一份宽容,多为对方着想,我们的社会也将会更加文明和谐。

  五、执行柔性司法 地头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圈占土地”纠纷一案。2001年4月9日,张某夫妇承包了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一处土地种植果树。作为邻居的被告杨某私自在原告承包的地段上建筑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使用权,故原告张某等诉至门头沟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拆除其所建房屋东侧所圈占土地围挡并恢复原状,门头沟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后因被告杨某未履行义务,张某等人于2020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系同村村民间的纠纷,双方曾因土地纠纷大打出手,虽被执行人行为已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但如果直接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可能会让矛盾进一步激化,且被执行人已年近古稀,对于农村群众来讲,强制执行难免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曝光,即使执行效果能达到,社会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因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进一步了解了双方矛盾由来,经认真研究案情并多次对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法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土地所在地现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门头沟区古村落众多,要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充分关注社会现实、体察社情民意、尊重民风民俗。不但需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还要注重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自治规则、民族习惯等社会规范开展工作,通过司法活动为乡村民众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积极通过司法力量引导向上向善、和谐互助的良好氛围。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