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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法公开课丨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09]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村民朋友您好,我是国家银行理事会信用卡总部的副部长。我部正办理“循环信用卡”的扶贫项目,恭喜您符合办理条件。

  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微信群,进行注册登记,如实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经我部核验通过后,将会由专人与您联系。

  生活中,当大家收到这种短信,遇到类似情况时,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明确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而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谎称其为国家银行理事会信用卡总部的副部长,该理事会有名为“循环信用卡”的扶贫项目。办理该信用卡成功后的会员持卡每月可以提取至少3万元额度的三分之二,次月只需还提款的百分之一,后仍可继续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被告人徐某、刘某等人利用微信群诱骗群众办理“循环卡”,进行扫码注册登记、汇总群众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上报给王某。经鉴定,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上万条。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徐某等人非法获取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可以达到识别个人身份的效果,且数量已达上万条,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最终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分别判处了刑罚。

  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也就是说,本罪认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达到识别个人身份的效果。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

  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十项情形,其中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一情形,均属情节严重。

  法官提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权与生活秩序安宁权,《刑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给予他人,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