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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夜男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02] 来源:平安绿谷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1月1日0时许,男子路某某在我区电视塔环岛西侧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被民警查获。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民警对路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民警的教育,路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年关将至,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销售、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辖区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区环境治理成果,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稳定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具体包括:滨河街道全部行政区域;平谷镇全部行政区域;兴谷街道部分行政区域(包括邑上原著社区、兴谷家园社区、乐园东社区、兴谷园社区、光明社区、新星社区、金乡东社区、金乡西社区、园丁社区、乐园西社区、阳光社区、中罗庄村、上纸寨村);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区域;大兴庄镇鲁各庄村、白各庄村、管家庄村、大兴庄村、唐庄子村、东柏店村、北城子村、周村、三福庄村;夏各庄镇马各庄村;王辛庄镇大辛寨村、小辛寨村、贾各庄村、齐各庄村;东高村镇南埝头村。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北京市十六类禁放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京平政发〔2017〕4号)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京平政发〔20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