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钱谦(化名)向朋友李明(化名)借钱后一直不还,李明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民事调解书。
后钱谦不按调解书的约定还钱,李明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钱谦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钱谦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钱谦收到后却私自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他人,卖房所得的钱也没有用于执行。
案件处理结果
钱谦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0829):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检察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虽然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但调解书生效后,人民法院为执行该生效调解书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对于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的应当及时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或者企图耍小聪明逃避履行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