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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少年的你,请向网络引诱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07]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以案释法讲师团”成员杨洁法官和法官林文静,共赴北京市第九中学初中部开展了一次少年网络安全“微课堂”,以《少年的你,请向网络引诱说不》为题为在场的“小网民们”普及网络法律知识、提高网络素养,避免用网过程中受到网络色情、引诱等不良内容的危害。

  在线听书、网课学习、快捷搜索……互联网日渐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少年儿童提供便利、拓宽学识眼界。

  但是,网络中弥漫的一些不良信息和活动,也正侵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中小学生因其警惕性低、自控力弱,成为受网络不良内容影响的“高危人群”。

  如何拒绝网络引诱?一起来看看法官的建议吧!

  在网络生活中,未成年人如何才能擦亮慧眼,正确识别“网络不良信息”的特征和表现?

  根据《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规定,色情信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网络不良信息传播,具有场域的隐蔽性、身份的虚拟性、手段的多元性、传播的快速性等特点,除了利用图片、短视频、直播等常见方式传播,新型手段令人防不胜防,软色情表情包就是其中的一种。

  软色情表情包通过打擦边球,把“色情”进行了“伪装”,但萌趣化的儿童色情无论怎样包装,都已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同学们应当提高对不良信息的鉴别力和敏锐度,遇到不良信息要主动规避或者积极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避免落入“黄色陷阱”。

  一些不法者打着“交朋友”的旗号将魔爪伸向少年儿童,如何防范化解网络引诱,避免陷入“名为交友,实为性侵”的骗局呢?

  法官说法

  网络引诱往往以色情为目的,并伴随侵害行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但总有人不惜以身试法,他们常以“线上引诱+线下性侵”的模式实施犯罪,即先利用网上聊天室或者社交平台,与未成年人建立所谓的“朋友关系”,再通过言语及行为示好,令社会阅历尚浅的未成年人对其产生信任和好感,并慢慢放松警惕,最终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

  同学们面对网络引诱,自身要提高认识和甄别能力,切忌在网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要轻易相信甚至私下会见“陌生网友”;同时,父母也应留意孩子的网络社交相关信息,对其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将侵害的发生扼杀在摇篮里。

  此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就要求社交网站、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中发布的信息密切关注,发现涉及个人私密内容的,应加以警示并采取隐匿、删除等技术性手段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

  网络中充斥的色情信息使未成年人迷失放纵,长久接触还会产生错误的性观念,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应对才好?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发现未成年人阅览、观看或者收听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网络信息时,公安、居委会等组织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加强管教;学校可予以训导以及要求其参加专题教育、校内服务活动、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0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可见,未成年人能否免于不良信息毒害,并非孩子一方的问题,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应严格遵守法律义务,共同参与、多方发力,一起为少年儿童构筑美好明天。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