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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航旅法律风险,共筑安全舒适旅程!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随着民航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飞机已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
  由于航空运输业的公共属性
  以及适用法律特殊等特点
  涉航类民事纠纷
  与传统的民事纠纷相比
  呈现出显著特征
  2020年12月25日上午9:30
  顺义法院通过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线上召开
  聚焦航旅法律风险
  共筑安全舒适旅程
  涉航纠纷专业化审判
  新闻通报会
  部分市人大代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交通广播、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北青社区报、顺义时讯等多家媒体记者
  及广大网友同步关注
  通报会干货满满,
  快来看看法官都讲了啥!
  顺义法院对涉航案件施行由专门的审判团队进行专业化审判的模式,受理了诸多涉航类民事案件,包括在旅客上下飞机、航空运输旅途、会员积分待遇、机票销售代理等领域发生的纠纷。顺义法院天竺人民法庭庭长商兴加通报了涉航纠纷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并作出相应提示。
  案件类型专业性强
  涉航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诸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如航空器的原理、构造;航空气象;航空管制规则;机票销售及票务管理系统;航空新型服务产品等。审理涉航案件,可能会涉及上述专业知识,对法官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
  航旅纠纷多依赖诉讼
  旅客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的增强使争议解决更多地依赖诉讼。航空公司的客服、官网投诉等航旅纠纷的解纷机制功能有限,有的旅客甚至在投诉平台中加深与航空公司的矛盾,最终形成诉讼。
  成诉案件和解率高
  形成诉讼的涉航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明显高于一般民事案件。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与双方沟通成诉原因、为双方提供协商平台。航空公司充分利用平台与旅客协商,有近一半的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航旅纠纷得以解决、航旅关系得到修复。
  法律规范适用复杂
  《民用航空法》专门调整民用航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涉航纠纷中优先适用该法。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当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时,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方面需要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航空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各种规章、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也需要参考。
  所涉法益需平衡保护
  航空资源具有稀缺性,航空运输具有公共属性。审理涉航案件,既要尊重行业特点,指引航空公司规范运营,维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旅客作为消费者的私益、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涉航案件的审理,既要让旅客在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使民航业通过个案完善行业规则、促进行业发展。
  六种典型涉航纠纷
  旅客乘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引发的纠纷
  旅客自购票时起与航空公司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是航空公司的义务。若旅客在乘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根据航空运输的性质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
  若是国内航空运输纠纷,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只要已经上了飞机,或者在上、下飞机的过程中产生了伤害,均可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但有一种除外情形:即该伤害是因旅客自身的健康状况造成,如旅客突发心脏病、哮喘、急性阑尾炎等导致的人身伤亡,即使该损害后果发生在乘机期间,航空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属于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则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判断旅客能否获得赔偿:“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该规定没有排除适用的条款,审查时重点在于判断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事故的,则航空公司需要赔偿,否则航空公司无需赔偿。
  旅客托运行李受损引发的纠纷
  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对于国内航空运输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同时《民用航空法》又规定承运人对上述赔偿实行责任限额,在没有声明价值的情况下,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无法获赔。
  关于托运行李,还有一种纠纷即行李延误、未与旅客同机到达。法律对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托运行李延误如何赔偿未做特别规定,应按损失填平的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旅客退改签客票支付手续费引发的纠纷
  旅客不能或未能按时乘机的情况,导致旅客需要退改客票,航空公司一般会针对旅客退改票的行为收取一定费用。2018年7月16日,民航局出台《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对退改票费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客票退改签的收费标准,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保直销和分销渠道退改签收费标准统一。
  顺义法院受理的纠纷中,情形较多的包括旅客订错票后退票重订以及特价机票退改如何收费的情况。若旅客确能举证证明错购票并在购票后极短时间内退票又重新订票的,在考虑主观过错及给航空公司是否造成损失的基础上,综合认定旅客是否应支付退票手续费。对于特价机票的退改收费问题,综合考虑购票金额、退票时间、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手续费金额,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票款金额。
  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
  航空公司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流量控制、突发事件、机务维护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航班延误。因航班延误引发的合同纠纷,旅客索赔范围从机票款、食宿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扩大到延误影响商机等间接损失,甚至精神损害。航班延误的损失赔偿范围一直是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关于航班延误后对旅客的安抚问题,民航系统在2004年和2010年根据延误时间及是否属承运人原因对于延误补偿问题曾出台过相应的指导意见,指出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主动安抚旅客、加强服务。但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经济损失能否获得航空公司赔偿则应依据法律规定。
  《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航班延误的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有航空公司证明其对于延误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已经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另外,旅客的损失也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旅客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纠纷
  由于旅客购票途经的多元化以及在乘机过程中必须途经的机场、安检、边防等环节,旅客的个人信息有被他人非法泄露、非法获取的风险,例如订票后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旅客在飞机起飞前收到航班取消、要求退改签的诈骗短信,与短信中的电话联系后被一步步引导转出大量资金,无法追回,遭受财产损失。
  由于票务系统的专业和复杂性,旅客与航空公司、售票代理机构等在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对称,对于旅客因信息泄露而受损的,应综合分析信息泄露的原因、可能发生的环节,加重航空公司或其他中间机构对己方已尽到维护、管理、审核义务,对信息泄露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否则一般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丢失引发的纠纷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货物包装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在规定上述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对于国内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赔偿又施行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提示和建议
  乘机前对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乘机时大气压力和氧气张力的变化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人感到不适。旅客应有乘机的风险防范意识,既往有糖尿病、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的旅客,不宜乘机旅行。掌握一些航空医疗急救常识,防患于未然。若在飞行过程中突然出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向空乘人员求助,争取治疗时间。
  按照规定要求携带行李
  在购票前通过航空公司官网、APP等途径了解乘机时对旅客携带行李的相关要求,对于随身限量携带、严禁随身携带必须办理托运及禁止携带上飞机的物品清单有清晰的了解,严格按照规定运输行李,避免在安检环节因不符合安检要求被移除等财产损失。 
  退改签客票应尽早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提前查询对应客票的退改签规则,退改签费用与时间、机票折扣相关,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建议旅客尽量提前办理机票退改签业务。在办理机票退改签业务时,要谨防电信诈骗,一定要与航空公司官方客服联系办理。
  遇航班延误要理性解决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都应切实履行告知、补救及协助等附随义务。作为旅客,在航班延误后,可以先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掌握晚点信息后,及时调整出行计划,改签其他航班,根据情况要求航空公司提供餐食与住宿,切记不可罢乘、霸机。
  增强个人乘机信息的保护意识
  对于个人身份信息及与乘机有关的信息要有保护意识,对于行程单、登机牌、行李票等运输凭证不可随意丢弃。收到不明真伪的与航班有关的短信时,应通过官方途径与航空公司联系核实确认,切忌盲目向不明身份人员转账付款。
  运输贵重物品可办理保价
  采用航空运输货物时,对于货物丢失、损毁等由航空公司进行限额赔偿。若运输贵重物品时,为了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可为货物办理价值声明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典型案例通报
  顺义法院天竺法庭法官杨秀芝通报了四起涉航纠纷的典型案例,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提示。
  旅客乘坐飞机时摔伤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飞往上海。王女士因脚趾骨骨折行动不便,为了便于同事照顾,登机后向机上乘务员提出将座位调换至与同事相邻的位置。在乘务员组织调换座位的过程中,王女士离开原座位后尚未拿起拐杖,飞机即推出机位,王女士不慎摔倒,身体与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王女士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案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过程中摔倒至多发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故航空公司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
  旅客非因自身的健康状况在乘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
  托运行李延误导致旅客无法参加考试
  案情介绍
  赵某为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考试,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7年12月16日早晨由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将准考证、画板、颜料放在行李箱内。在机场安检时被告知画板和颜料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于是赵某将装有颜料和画板的行李进行了托运。赵某按时到达兰州后,发现托运的行李没有同机到达,经询问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违禁品需要进一步检查导致延误,托运行李于2017年12月17日下午到达兰州。为了参加17日上午的考试,赵某又重新购买了一套考试用具,但因专门配置的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其未能参加水彩考试,并在本次高考中落榜。落榜后的赵某选择复读,报名了补习班,并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为了应急考试另行购买考试材料和用具的费用2000元以及复读时报名补习班交纳的费用。
  判决结果
  承运人为了航空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但承运人应保证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到达,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机到达的,承运人应向旅客进行说明并举证证明为了避免行李延误已经采取一切防止延误的必要措施。航空公司并没有就行李延误、不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向赵某进行说明;另外,截至案件庭审时,航空公司仍无法说清赵某托运行李中的物品为何涉嫌构成四级违禁品及涉嫌违禁的物品是什么。
  本院认为,航空公司在安检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赵某托运行李延误,应对赵某因行李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为了考试而购买的考试用具属赵某因本次行李延误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定其相关的损失为1000元。赵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复读时参加补习班的报名费,非本次行李延误必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时无法预见该损失的发生,故对赵某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
  本案是托运行李延误给旅客造成其他损失的索赔诉讼,实践中可认定此种情形属于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旅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一般的损失赔偿原则由旅客就损失的发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按照损失填平原则确定赔偿的数额。
  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案情介绍
  江先生购买2018年7月4日15:00某航空公司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后因自身原因将该次航班改签为2018年7月5日20:00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并支付改签费1058元。在起飞前两个多小时,江先生收到航空公司客服发送的短信,被告知因天气原因,其乘坐的航班将起飞时间调整至21:20起飞。后江先生办理完毕值机手续。2018年7月5日晚上8时左右,江先生又收到航空公司客服短信,被告知因天气原因其预定的航班被取消。在航班取消后,江先生免费改签至2018年7月6日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票面价值为1720元。2018年7月11日,航空公司出具《航班取消证明》,载明江先生计划乘坐的2018年7月5日从深圳至北京的航班,由于天气原因取消。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江先生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住宿费、维权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空公司因天气原因取消航班是否构成违约。因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起降机场遇到恶劣天气、跑道能见度低于一定标准时,航班无法起降,严重时还会关闭机场,属于因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飞机延迟起飞或者取消飞行,非航空公司的意愿所能控制,对航空公司而言属不可抗力。综上,本院认为航空公司因天气原因取消航班不应被认定为违约,驳回江先生的索赔诉讼请求。
  判断航班延误是否赔偿在于航空公司是否为了避免延误“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因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机场天气恶劣,也会造成航班延误,亦属于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对航空公司来说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手交易网站购票后被拒付
  案情介绍
  1月21日,赵女士通过某二手交易网站下单,向平台卖家支付人民币9400元欲购买某航空公司的机票。1月23日零点40分,案外人通过航空公司境外网站预订2018年2月22日乘机机票,并以境外信用卡支付方式支付了票款,航空公司出具了票号。2月20日,航空公司收单行系统显示案外人以信用卡方式支付的票款以欺诈为由被拒付(ChargedBack),发卡银行将上述款项又返回信用卡账户。2月22日赵女士乘机时,航空公司要求其补交机票款后方能乘机,赵女士为了乘机补交了票款。后赵女士认为航空公司为其出具客票且未使用,双方已成立合同关系,在其乘机时航空公司仍要求其支付票款无正当理由,故要求被告退还票款。
  判决结果
  赵女士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购买航空公司的客票,根据客票订单信息显示,案外人也确实以赵女士的名义购买了相应航班机票并支付了费用,航空公司出具了票号,双方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在航班起飞前,案外人即付款信用卡的持卡人因提出拒付申请,发卡银行撤回了已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票款。对航空公司而言,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赵女士,视为赵女士未履行给付票款的合同义务,航空公司要求赵女士支付机票订购日的票款系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故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旅客购买航空机票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购票途径,如航空公司官网、APP或专门的票务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机票代订属于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或信息类,属于禁止发布的交易信息,用户不应在二手交易网站进行机票代订的交易。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