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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子阳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要求,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意见》指出,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当适用域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此外,《意见》明确,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准确区分恶意不交付货物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交付货物的情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提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应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说,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全球抗疫法治合作,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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