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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本站发表时间:[2016-10-10]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首善之区能不能称得上首,能不能称得上善,它有多个层面的保障,我想首当其冲离不开司法层面,司法制度层面的保障。大家也都知道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司法改革,我想与在座的每一位都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那么从司法层面上怎么样保证北京成为首善之区?我想也是我们法律人要思考的问题,所以就此宝贵的机会我向大家汇报我今天讲的题目,这个题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这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次提出来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6月份,深改组通过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关于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7月份,两院三部,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安全部和司法部,也通过了相关的意见。

在我们北京这样一个首善之区,它怎么样落实相关的文件?怎么样构建我们国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想谈一下个人的看法,我首先声明一点,这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能专业性很强,宏观性比较吸引人,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

第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适用的范围问题。当前有很多人认为,尤其一些法官、检察官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形之中增加了他们很大的工作压力,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把与庭审实质化紧密相连,甚至有些人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中心主义画上等号,因为每一个案件都应该做到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他说这样我们工作量太大,受不了的。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有偏差。

其实,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在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也提出另外一个要求,就是完善刑事诉讼当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现实这个角度来看,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多,劳教废除之后,我们刑事发力呈上升趋势,如果每一个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都要实行庭审实质化,每个案件都要搞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说实话确实现在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

我们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有很多案件实际上没有必要实行庭审中心或者是庭审实质化,我做了一下相关的统计,比如说刑事案件80%的案件,被告人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与拘役包括缓刑的比重在70%左右,这一组数据说明在我们国家大多数刑事案件为轻罪,与之对应这些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认罪的,对于轻罪被告人又是认罪的,这些案件我个人认为完全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素材程序以及相关的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处理,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程序分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成。这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

第二个层面的理解,就是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它到底适用那些事项?有很多人认为推进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各有偏瑕,尤其在法治这种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本质上应该是权力、配置,或者重新配置的过程。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什么以审判为中心?它最本质的含义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重大权利,像这些基本权利、重大权利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也就是法院的法官来参与,这是审判中心的要点。我们以此为标准来审视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当中,剥夺人身自由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像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基本上是内部控制。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像查封、扣押、冻结应该完全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我们知道,还有一些涉及到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像隐私权,像我们开会有时保持联系,大家发发微信,发一个状况,像我刚才在下面收到的颁奖典礼图片,像这个涉及到隐私权一些事项,是侦查机关他自己来做决定还是应该由第三方来控制?这两天,我看我们诉讼法学界都关注几个文件,一个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提取问题,还有一个是针对网络诈骗,公安机关他如果查获了犯罪资金,他能不能直接将资金退还给被害人的问题,相关的文件规定了对于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把起获的资金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我们都知道网络犯罪确实挺可恶,诈骗太多了,都属于高智商犯罪,像我们经常上当受骗,我本人也是上当受骗过,非常痛恨。

但是,能不能因为非常痛恨就违背基本的法理,或者违背法治基本共识。我讲这个话什么意思?公安机关直接查封一个账户,冻结一个账户,然后直接将从账户中把钱返还给被害人,这里包含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个犯罪问题由谁来认定的问题,你都没有认定他犯罪公安机关直接把钱发给某个人,还有实践操作层面也存在问题,这个骗子他骗的钱物往往进了一个资金池,有些已经花掉了,所以到底应该把钱给哪个被害人,是按照比例分?还是按照先后分等等。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法治这样一个背景下,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还是应该考虑到法治的规律,通过裁判权来规制其他一些权力,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我第二层面的理解。

第三个层面的理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孤立的进行某一项改革或者诉讼制度改革都很难把它落实或者完成这个历史使命。我个人认为至少这几个方面应该考虑到。

第一个审判要独立。如果审判做不到独立,我个人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是很难实现,至少是很难实质性的实现。中央高层也认识到这样一个观点,譬如说2015年3月,中办和国办下发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插手具体案件的具体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仅仅有这些规定还不行,还要有其他制度的保障,来我们法官、检察官有底气来地域非法干预,比如说,我们法官的地位,检察官的地位,职务保障问题,第三方考核问题等等,这是第一。

第二个,从诉讼制度上来看,还是应该要落实贯彻原则,要使关键性证人出庭作证。通过相关数据、考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我们国家证人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就面临一个问题,法官在法庭上审查的是什么,这个证据是不是要打引号,侦查的结果对审判的结果到底有多大影响。所以有很多学者说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实行不是审判中心而是侦查中心,这种侦查中心它往往又演变口供中心和逮捕中心等等。所以证人尤其是关键性证人要不要出庭?在什么情况下出庭?如果不出庭他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想这是法律要回答的问题。非常幸运的是两院三部不关于落实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当中,它要求了第一,如果这个证人是关键性的证人,第二,控辩双方如果对这个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他符合这两点,他就应该要出庭,但是我个人认为,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行,法律要求他出庭他就不出庭你怎么办法?你即使制裁他,那也是实体上制裁,我个人认为,对于关键性的证人,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如果法院让他出庭他不出庭,对不起,这个证人证言就不应该作为定案证据,道理很简单,这么重要的证据,关乎到被告人定罪量刑,关乎到被告人关多少年甚至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甚至有可能剥夺生命,是不是应该给他一个质证的权利,这是程序定义的最基本的要求。

最后,我认为还应该完善辩护制度。庭审实质化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我们知道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检查机关,他们作为控方,以强大的司法资源作为后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孤立的个人,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没有发达的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的话,这种定义往往是停留在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所以综上,我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体系工程,这就意味着我们北京地区要成为法治的首善之区,要做的工作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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