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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北京四中院编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办案规范》

本站发表时间:[2017-12-25]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2017年11月10日下午,北京四中院与北京市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代表于召开座谈会,研讨北京四中院编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办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计划,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融鹏、民庭庭长马军、民庭全体主审法官及法官助理,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钢、法律合规部主任周骥,各银行代表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会上,各银行代表对《规范》(第三稿)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发表了意见,内容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领域的各方面,包括一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时的案由确定、新金融形势下借贷主体范围增加后立案主体认定范围的及时变更、委托贷款案件中银行的诉讼地位、只有担保人在境内时的被告选择、互联网时代电子送达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必要条件等,四中院对每一个问题就进行了详细记录,争取经过下一步充分论证将规范化的内容纳入到《规范》中。

融鹏副院长提出,为圆满完成此次论证,确保四中院在提升金融审判水平的基础上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情况,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解决金融审判难题,建立四中院与北京市银行业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及时听取来自协会和银行业代表的意见,并反馈到人民法院审理规范的文件中,以做到金融审判与金融改革创新齐头并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维护金融秩序,不断发挥人民法院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预警作用,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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