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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环境公益诉讼案近三成系汽车排放超标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8]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巍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作为北京专职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院,北京四中院于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据通报,2015年以来,该院受理的21件公益诉讼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达到17件,包括固体废物、居住环境、绿地保护等不同环境问题引发的诉讼,其中5件来自汽车排放超标,占到总数近30%。

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占大部分

据介绍,北京四中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审理北京市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2015年以来,四中院共计受理公益诉讼21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17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3件,消费者公益诉讼1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14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3件。目前已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件。

从案件类型来看,四中院4年来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为: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居住环境公益诉讼、绿地湿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水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校园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网络平台环境保护公益诉讼8个类型,体现了城市及城乡接合区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公益特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占案件数量与诉讼请求的绝大部分。

在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3件汽车排放尾气超标,经检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超过北京采用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限值,另有2件因柴油货车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诉讼。

除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外,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也都体现了城市环境特点,如城市小区居住环境、校园环境、城市绿地湿地环境,以及网络平台服务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四中院首次引入公益信托机制助力环境修复

通报会指出,在审判方式方面,四中院贯彻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达5件,占审结案件近50%。企业经调解开展环境修复、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都实现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让污染者自行承担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建立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介绍。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难题,北京四中院在5月29日调解结案的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首次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

被告现代汽车公司主动出资120万元设立公益信托基金,信托期限10年,信托目的为保护、修复大气环境,受益人为大气保护项目执行区域的公众。同时,通过建立专业决策委员会依法决策资金的使用,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公益资金使用年度报告监督机制,对信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力军

在诉讼主体方面,围绕公益诉讼不再是各家组织或个别案件的“单打独斗”。公益组织从过去单独到法院起诉,到现在对诸多案件的合作分工诉讼,如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即“中华环保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即“绿发会”)与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两家公益组织先后提起诉讼,从就一事提起不同诉讼请求到合并案件及诉讼请求,最终就长安汽车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达成一致调解。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的合作呈多样性,有在法庭上显名的联合起诉、支持起诉,也有诉外支持和配合分工。

此外,检察机关正逐渐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提起的诉讼领域中各有侧重。因为检察机关专业性强,对调查取证、鉴定检测、诉讼保全、庭审诉辩都更具备专业经验,如就污染涉及刑事、污染更加隐蔽调查取证难、污染情况紧急以及污染鉴定更具专业性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倾注更大的力量,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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