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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案注重“谁污染,谁治理”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谌

6月5日,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显示,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注重“谁污染,谁治理”,实现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市四中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审理北京市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自2015年以来,四中院共计受理公益诉讼21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17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3件,消费者公益诉讼1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14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3件。目前已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件,其中调解结案5件。

据通报,四中院在审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注重落实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如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刘诗昆幼儿园校园环境公益案中,在受理的同时建议被告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重,及时拆除塑胶跑道,铺设绿地;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研究所诉长安汽车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中,长安汽车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推动进行技术攻关,把包装消声材料塑料薄膜减薄,将材料穿孔率由原来2%改进成10%,从而减少排污,经过环保局复测完全达标。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建立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介绍,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难题,四中院在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被告现代汽车公司主动出资120万元设立公益信托基金,信托期限10年,信托目的为保护、修复大气环境,受益人为大气保护项目执行区域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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