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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8] 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

  京卫应急字〔2019〕3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应急〔2017〕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与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调度机构职责:

  (一)根据患者病情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能力,确定患者转送医院,告知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做好接诊准备;

  (二)启动院前与院内信息沟通渠道;

  (三)定期分析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情况为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院前、院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医疗急救、急诊信息数据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

  (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并初步分级,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院前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即时沟通工具等方式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

  (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第八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着力提升急危重患者的接诊能力,改善服务质量,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原则及流程,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工作;

  (三)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个,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

  (四)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第三章 交接规范

  第九条 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将患者信息上报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急救能力,确定转送医疗机构并与院内沟通;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第十一条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转诊医疗机构;向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做好接诊准备。

  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急诊指定区域,与值班医生、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质量评估,指导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依据院前院内交接危重症急救患者过程院前救护车滞留时间超过10分钟的次数、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诊危重症急救患者的次数进行累计扣分,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通报制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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