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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吊牌,消费者和商家应注意什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小金从购物中心购买了摩利斯基牌皮包一个,后认为商家在产品标签、吊牌存在虚假标注,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家三倍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因小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驳回了小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小金诉称,其在购物中心购买了摩利斯基牌皮包,产品标签标注为牛皮,后经检验鉴定,面料材质牛剖层革,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其携带皮包及检测报告至专柜拍摄视频,询问售货员该皮包是否为专柜所售以及为何产品标签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售货员称皮包确为店里所售,至于为何标签标注为牛皮自己也不清楚。其认为购物中心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

  被告购物中心辩称,小金购买的皮包确为本店所售,但小金去店中拍摄视频的行为属于诱导取证,店员没有对皮包及标签进行仔细查验,对标签、吊牌并没有认可是产品原装。涉案产品标签与店中当时所售的与涉案皮包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进口皮包标签不一致。该批次产品的标签在材质中已经注明材质为牛剖层革而非牛皮,同时提交了当时进口的同批次涉案皮包的检测报告、海关清关手续、商品标签截图、店中目前在售的同款产品图片等证据,均与小金购买皮包的标签不一致,其认为小金是将产品原标签撕毁后自行制作了假标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同一事实都举出了截然相反的证据,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规则,小金未能提供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没有尽到举证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皮制产品价格较高,且在原材选用、行业标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注意查看商品附带的检测报告、进出口信息等与吊牌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并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产品及吊牌照片,以便产生纠纷时及时维权。对于商家而言,由于皮制产品标签、吊牌无法印制在商品上,且该类商品没有业界、消费者认可的统一制式的商品吊牌,使得吊牌存在被伪造、变造、篡改的风险。针对此类情况,建议知名品牌商家应注意统一商品吊牌的制式,并在吊牌添加防伪标识,使其标签、吊牌在业界及消费者群体中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同时,应加强对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加深其对产品的产地、材质、批次等销售信息的了解,提升销售人员辨别能力。


[供稿单位: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