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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解读《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29]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作者:

  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委印发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指出,要"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让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完善专家轮换、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北京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六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定义专家库,明确制定依据、专家库的建设原则及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明确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专家类别、专家入库方式及程序。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对专家信息更新、审核、出库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专家选取与使用。明确专家选取原则、专家使用、回避制度、专家评价、专家库痕迹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专家名单公示、财务专家管理、信息安全、专家信用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章,附则。《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二)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和专家信息定期更新

  明确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将专家分为科技研发类、产业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和其他类。为破除"四唯"倾向,针对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人才、科技型企业的技术骨干,以及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可适当放宽条件。专家信息每年集中更新一次,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重新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三)明确专家选取原则

  一是坚持诚信原则。在国家或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产生失信记录的专家,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二是坚持同行评议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三是坚持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四是坚持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四)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同时结合信息系统自动回避功能,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实行专家选取与邀请、使用岗位分离。

  (五)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并实行全程痕迹管理

  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星级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专家库系统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六)强化监督管理

  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市科委对财务专家实行事后抽查核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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