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0年专题 > 凝聚你我力量 2020消费维权在行动 > 媒体报道

网络消费纠纷频发 遭遇"福袋""差评""刷单"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因网络消费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日益增长、备受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在通报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时,着重解释了虚假宣传、“福袋”“差评”“刷单”“朋友圈卖货”等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假借“福袋”销售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福袋”是网店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并未标明具体产品的货品,消费者只有收到货时才知道“福袋”里货品。2018年“双11”期间,王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买了一承诺价值高于2399元的“福袋”,收货后发现是仅为799元的大衣。消费者认为某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某公司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二、外卖平台未审核商家资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公司运营某平台提供外卖订餐服务,并承诺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等。2019年6月,杨某在该平台某店铺买了一份麻辣烫,发现该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杨某诉至本院,要求某公司与麻辣烫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营的外卖平台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某公司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某公司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杨某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损,某公司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商家“刷单”被扣违约金,平台处罚获支持

  “刷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应当予以规制。

  2019年6月,某电商平台监测到平台内经营者李某开设的店铺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就对李某的店铺做出处罚。李某认为平台处罚过重,向某电商平台进行申诉未果后起诉,要求电商平台退还罚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商平台监督、管理异常订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鼓励。在李某未对订单异常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某电商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对李某进行处罚、告知理由,并允许其进行申诉并无不妥。

  四、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不构成侵权

  电商平台的评价系统为了给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使得消费者能够自由地对商品做出评价。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2018年12月,李某在某店铺购买产品发现生产日期有问题,发布了差评言论。某店铺认为,李某侵犯了其法人名誉权,并造成产品销量下降,于是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李某发表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低卖家的名誉,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不构成诋毁、侮辱。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