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来说,“福袋”相当于商品打折优惠,在购买时对“福袋”内商品的期待感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对于经营者而言,“福袋”已成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但是,促销绝不能成为变相的价格欺诈。
案情及裁判结果:2018年“双11”期间,王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某公司在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王某收货后发现,“福袋”内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认为某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某公司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运福袋”的形式销售给王某,远远低于其承诺的“福袋”价值,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