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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刷单”被扣违约金,平台处罚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1]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刷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应当予以规制。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双方约定,在合理限度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刷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及裁判结果:2019年6月,某电商平台监测到平台内经营者李某开设的店铺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就对李某的店铺做出扣除25积分、禁止发布新产品、罚款10 000元的处罚。李某认为平台处罚过重,向某电商平台进行申诉未果后诉至我院,要求电商平台退还罚款。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电商平台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电商平台监督、管理异常订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鼓励。在李某未对订单异常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某电商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对李某进行处罚、告知理由,并允许其进行申诉并无不妥。因此,本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