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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件、网购假货……双十一遇到的这些问题可解!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1]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曾几何时

  孤单寂寞冷的“光棍节”

  11.11

  因网购热潮变得不再无聊

  提前预售

  低价促销

  满减活动

  直播抢购

  熟悉今年网购规则的小伙伴

  想必已经收到心仪宝贝了吧?

  每到这个时候

  作为一名新媒体小编

  咦?掐指一算

  嗯…职业病又犯了

  本期京小槌普法

  新锐演技派真人演绎

  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识破网购陷阱

  维护合法权益

  虚假标价是欺诈 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

  “双十一”活动开始啦!小伙伴们奔走相告,焦小儿惊喜地发现某品牌羊绒衫原价2580元,现价399元。二话不说,买!第二天,该款羊绒衫又降价到279元,焦小儿灵机一动,再次下单20件。后经多次对比,焦小儿发现该款羊绒衫从未以2580元的价格出售过,因认为上述商品的销售页面使用欺骗性或诱导性语言、文字标价,虚构原价和优惠折扣,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焦小儿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商家不能以故意虚假标价,将价格设置虚高的方法,让消费者误以为优惠力度较大而与其交易,换言之,其所标注的“原价”或“专柜价”应当有所依据,否则,其虚假标价的行为将会构成价格欺诈。

  本案中,焦小儿第一次的购买行为遭遇价格欺诈,故商家应当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但是其第二次购买20件,是其对价格明知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相同商品,此时的商品标价难以对购买者再次购买相同产品的行为产生欺骗和诱导,故第二次购买行为涉及的商品不构成价格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家退还焦小儿货款5979元,并以第一次购买该商品的399元进行三倍赔偿,共计1197元。

  电商平台如实提供售假商家信息 免责!

  焦小儿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在名为“某欧洲直播代购店”下单“LV”牌手提包,并付款 5446元。使用了一段时间,包包出现破损。焦小儿心生怀疑,这款包低于市场价购得,怕不是假货吧?后经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显示:该商品不符合品牌方工艺特征。焦小儿与店铺沟通退赔事宜未果后,将该店铺及购物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购物损失5446元。诉讼中,购物平台及时提供了出售假货的店主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先行退还货款,适当履行了审查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该店铺赔偿焦小儿经济损失,电商平台不担责。

  解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三倍赔偿的规则,一方面能够尽可能维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对商家起到威慑作用,促使提高商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然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商家信息,为其维权增加了难度,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平台虽非交易相对方,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管理注意义务。否则,如果造成消费者权利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未保价物品丢失?按实际损失赔!

  焦小儿网购了一个价值5000元的翡翠玉镯,因尺寸不合适,收货后即与卖家协商退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焦小儿在某平台提交退货申请,快递员草率收单、取走玉镯,7日后,快递信息仍未及时更新,焦小儿这才发现玉镯已丢失,找快递公司理论,却被《快递服务协议》中的“未保价商品丢失,最多赔偿五倍运费”条款拒绝原价赔付,焦小儿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丢失玉镯损失5000元。

  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件行为实则是客户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当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是,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如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焦小儿物品损失5000元。

  温馨提示

  选择正规平台 谨防购物欺诈

  网购平台更迭较快,能够经过市场考验、获得消费者信任的正规平台对于商家的选择及商家信息的获取有其完善的制度规范,即使消费者遇到网购欺诈行为,维权之路也更具有保障。然而,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猛,微商等不受平台限制的代购异军突起,消费者与其产生纠纷后,交易主体信息的获取、证据保存等加大了维权难度。因此,消费者务必选择正规平台进行网购,一旦发生了纠纷,应当保存好购物凭证和交易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快递当面验收 贵重物品需保价

  我国《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快递包裹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放置代收点应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当前快递收发方式越发多样,代收点、无人收递设备等都存在丢件的风险,也会导致物品损坏赔偿难度增加,消费者对代收快递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减少、避免快递包裹丢失、损坏以及后续的不必要纠纷。同时,在邮寄快递时,用户可以根据邮寄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否进行保价。一旦发生争议,保价物品的赔偿数额可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据。

  理性面对纠纷 维权有多样途径

  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应当采取理性方式处理。可与商家沟通,如双方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消费者应向网络购物平台客服反映情况或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如需获取商家相关信息,应依法向平台调取,消费者亦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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