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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法”说网购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1]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双十一,你准备好了吗?在“买买买”与“卖卖卖”的同时,消费者和商家都应当保持理智,一旦发生了纠纷,请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王某花费28元在网络公司经营的平台从某商户下单购买了一个大容量电池。该商品介绍页面中标注“强!加大容量不加厚!8680毫安”。随后,王某以涉案电池虚标严重为由和客服沟通,要求赔偿500元。双方协商未果。2018年12月,该商户对王某进行了评价,内容大概为:“此人为敲诈卖家故意购买他人物品已获得其他利益,经核实,此人不只一次敲诈卖家,请其他卖家看到此人务必注意。”之后,王某对涉案电池发表了“该商户欺骗消费者,现已经起诉了网络公司,欢迎所有受害者都来索赔”等评论。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订单信息截图,该截图显示该商户的真实姓名:杨某。网络公司提交了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网页截图证明涉案电池已经下架。法院释明王某是否追加商户为共同被告,王某坚持仅起诉网络公司。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在网络公司购买涉案电池为由,要求网络公司赔偿,但仅凭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网络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关于商户对王某的评论一节,现商户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将王某定性为敲诈卖家,言语不当,网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该对此作出处理。另,王某对涉案电池的评论也存在污言秽语,法院建议其自行进行删除或者作出更改,仅对产品进行评论。王某要求网络公司关闭店铺、下架商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网络公司删除商户给予王某的差评。

  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主张其购买的案涉电池虚标严重,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且现有证据亦难以认定网络公司知晓经营者或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同时,网络公司在商铺注册时已要求会员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并已经向王某披露了商户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王某要求网络公司删除商户对其差评,对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北京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王某在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上从某商户购买案涉电池,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主张购买的案涉电池存在虚标严重的问题,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因王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件中,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网络公司知道某商户存在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网络公司在商铺注册时已要求会员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且已向王某披露了商户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因此王某以网络公司未提供商家有效联系方式为由,要求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商户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将王某定性为敲诈卖家,言语存在不当之处,因此法院判决网络公司删除商户给予王某的差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

  01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需要对购买商品的事实以及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安全标准等侵权事实进行举证,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申请鉴定,以尽到举证证明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网络交易平台运营方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方作为运营者,应当做到严格把控交易流程及环节,对双方交易行为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其自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应及时查明事实,并通过下架商品链接、关停店铺及限制交易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

  03因错误通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是对通知人因错误通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播放视频、发送图片等形式行使自己的宣传、说明、建议等法律未禁止规定的权利,若通知人将不构成侵权的网络信息误认为构成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错误的删除通知从而导致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被错误删除,此时通知人就侵犯了网络用户在网上发表信息、言论的自由。同时由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服务合同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可能因错误删除而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害应由发出错误的通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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