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0年专题 > 2020全国两会看政法 > 委员看“法”

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谈民法典草案“高空抛物”条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5]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张亚云 李岗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23日电 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关于“高空抛物找不到谁扔”的相关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迎新连线中国青年网,就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问题及治理进行了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坠物从哪些方面做了完善?

  李迎新委员介绍,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相较于现行法律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令禁止公民高空抛物,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从经济上驱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主动追偿,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三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检查、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加装摄像头配合公安、法院调查取证以更好地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四是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根治高空抛物坠物伤人?

  李迎新认为,有效治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主要从源头治理、依法制裁两方面入手。

  源头治理包含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通过加强业主普法宣传教育、加强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治、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完善相关监督和取证体系等措施以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依法制裁包含了行政治安管理层面的制裁和司法制裁两个方面,协调发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作用。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效发挥警示、示范作用;创新审判方式、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

  李迎新提出,根治高空抛物、坠物违法行为,是一个协同发力的过程,需要社会公众、物业管理企业、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防范、治理、惩治相结合才能有效遏制、根治高空抛物、坠物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谐。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