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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综观察]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持续攀升背后的中介乱象

本站发表时间:[2015-05-20]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刘向智

“内部房”作饵 黑中介钓来800万

2015年4月27日,据齐鲁晚报报道,济南的一个曾经因为合同诈骗入狱的“骗术高手”,假释期间又购买了一个房产中介公司,开始编织新的骗局。他通过网站散布中介公司有“内部房源”,承诺价格低于市场价、包过户、赠送车位地下室等,吸引购房者上当,与购房者签订虚假的《房屋购买委托合同》,骗取购房者的定金。

据悉,其实,这家中介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内部房源”,编织这个骗局的就是中介公司的实际拥有者曲某。年仅34岁的曲某可谓“骗术高手”,2007年曾因合同诈骗被判刑,于2013年假释出狱后,就开始谋划着新的骗局。

曲某发现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就决定从房产中介入手。此前,他结识了在济南做生意的史某,他出资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小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法人代表定为史某,自己在幕后操纵经营。

公司员工在分类信息网站上发布“内部房源”广告,为了让顾客上钩,曲某专门在中介公司给员工上课,让他们掌握顾客的心理。

“曲某非常明白购房人的心理,曾经带着购房人到一个楼盘看房,为显示实力,指着一栋楼说‘4层以上随便选’。”历下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说。

曲某让中介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虚假的《房屋购买委托合同》,按照总房款10%收取客户定金、以2%的价格收取佣金,让客户将钱打到指定账户。收到的定金、佣金被曲某提取现金后挥霍,购买豪华轿车多辆、奢侈消费品若干。

在购房合同中,曲某一般承诺3个月后交房,一旦到了3个月,“他一般说政策比较紧,房子暂时还不能过户。”办案民警说道。一些顾客内心非常想买房子,就听信了曲某编造的理由。针对少数坚持退房的人,曲某为了显示其实力,竟然返还了双倍定金。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顾客发现房子遥遥无期,都开始向中介公司要定金。

看到无法弥补这个大窟窿,曲某玩了一招“金蝉脱壳”,突然消失不见了。历下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成立专案组。民警很快在市区一个单位门口抓住了曲某。据了解,该房产中介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诈骗购房者定金的案件涉及受害者几十人,诈骗金额800余万元。

此案的办案民警提醒,买卖房屋一定要到正规的中介公司登记,一定要到相关部门亲自审核房源的真实性,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声称的内部房、特价房和官方背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产一定要谨慎购买,交易过程中确保资金安全,资金要直接汇到房屋产权所有人账户,不要通过中介转账。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中介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惜损害房屋买主卖主的事例不在少数,其中,不乏“造假”现象,比如,为了防止买家和卖家见面单独交易,自己佣金泡汤,山东烟台的一家中介公司一路造假,把本应本人到场办理的盖章、公证书统统委托给假证贩子办理。

当他们拿着这些假证办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工作人员识破报警。

最后,涉案人员都被判刑。

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是典型的法盲挑战权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现实生活中,引发中介与客户之间矛盾纠纷的,除了上述的原因,还有中介自己内部存在的问题。

工作人员资质不够 合同内容问题百出

90年的小艳原本购置新房作为婚房,可是没想到从五月订立合同之后,卖房人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协助办理过户,且无故多次提高房屋价格。

为了婚礼的如期举行,小艳只好一忍再忍,多次想找卖房人张先生协商处理买房事宜,可是张先生多次拒绝。无奈,小艳只好起诉到北京房山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

然而,认为自己无责,胜券在握的小艳万万没想到中介机构帮助订立的合同漏洞百出,导致自己的维权之路“堪比蜀道难”。

原来,当初,小艳在中介工作人员的指示下,签订了合同,约定小艳在30日内办好贷款事宜,并在张先生持有女儿委托书(因为房屋的产权人为其女儿)、公证书、购房合同等手续时交付首付,张先生办理房屋买卖事宜。

合同订立之后,张先生称必须在30日内将全款打入账户。小艳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发现,因为涉及的其他因素太多,30日只能准备好贷款所需的材料,而且自己在没有看到房产证书及商品房购买合同,认为支付首付存在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首付,而张先生也因此拒绝交付房屋。

在小艳以张先生不履行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违约金及信赖利益时,张先生提出反诉,以小艳不支付首付为由要求违约金。

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当时指导签订买卖合同的中介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极其不熟,也不了解房屋买卖办理所需的手续及时间,根本不具备经纪工作人员的资质,其合同内容不合理之处特别多。

最终,法院以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误差为由驳回小艳的诉讼请求和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示:房屋买卖双方不能忽视审查中介人员的资质

此案的主审房山法院法官陈子喜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合同大部分内容都不存异议的情况下,也不能忽视审查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的资质这一环节。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非买卖双方的第三人,虽合同内容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是否可行等,需要专业的人员予以指导。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同意规划和管理。”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时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

然而,因房地产买卖不断攀升,中介机构人员的资质不能完全保证,部分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拥有资格证书,只是借用他人资质或名义进行指导房屋交易。

此情况容易导致合同中出现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不可行,或者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造成卖房者易借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反要违约金,买房者却无能为力被迫处于劣势。

因此,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双方需注意审查工作人员资质,确保合同可履行性。


[供稿单位: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刘向智]